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下列何者释宪机关可自行认定重大瑕疵,HELP!
释字342,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暇疵,释宪机关得宣告其立法无效。请问下列何者释宪机关可自行认定重大瑕疵?(96司四)
A议事录未定
B虚惊法院调查后,才可确认有无议决通过
C立法委员出席人数,依议事录显示,未达法定人数
D未送交相关委员会审查
答案:C....WHY?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21 11:50 |
kila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8 鲜花 x1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只知道人数不足,未达法定人数是重大瑕疵
相关法条一时找不出来
我记的立法都有规定要一定人数的提议,
不然若趁国会没有人的时候,一个人提议一个人表决就立法成功,那不是天下大乱


其他选项,我在该释字的内文及理由书找到一些相关的供参考:

惟其瑕疵是否已
达足以影响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争议,并有待调查者,即非明显
,依现行体制,释宪机关对于此种事实之调查受有限制,仍应依议会自律
原则,谋求解决。

      立法院于审议法律案过程中,曾否践行其议事规
      范所定程序乃其内部事项,除抵触宪法者外,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
      认定之范围,并非释宪机关审查之对象

      此等判例所含国会议事实
      务之细节,虽因各国制度有异,难期一致,然其尊重议会自律之理念,则
      并无不同。是以总统依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
      ,纵有与其议事程序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依中央法规标准
      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仍生效力。


其通过各该法律之议事录,虽未经确定,但非议事日程上之讨论事项,尚不涉及
宪法关于法律成立之基本规定,亦即并非足以影响各该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


以艺术充实生活,以智慧涵养人生
生活的依据为何: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12:13 |
kila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8 鲜花 x1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释字342内文及理由书可以点此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42+&N2=342


以艺术充实生活,以智慧涵养人生
生活的依据为何: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12:14 |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22 17: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