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那一段的台铁为什么也不适用呢???台铁也是公司组织吗???
请问要如何分辨呢???像有股份的可以比较好认,或是名字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但....像台铁.......@@"实在不会分丫
公营事业和公用事业又有何不同??
至于公营事业(如中国石油公司)或公用事业(如台湾铁路管理局)所设置之公共设施,是否为上开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之公有公共设施,学说上固然有不同见解。但行政院认为公营之公用事业,如为公司组织,因仅其股份为公用财产,故该公营事业所使用之财产,属于私法人组织之公司所有,并非国(公)有之公用财产,此等财产如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发生损害事件时,虽其为公共设施,但其既非属公有,故没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之适用。
本案的情形来讲,消防栓因系民营组织之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置(自来水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参照),并非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公有公共设施」。因此,王先生骑乘机车撞击路旁消防栓受伤,应该依民法第一九一条规定向台湾省自来水公司请求赔偿。惟如本案消防栓设置地点已突出于道路边线,致王先生撞击受损时,王先生始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向道路养护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台南市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