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omo200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绪
97年初等考法绪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领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励甲挪用银行提领的钜款,
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教唆犯
B.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95年高普考法绪
甲是一间公司出纳,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怂恿甲将公款暂时挪用,供乙偿还银行贷款,下列关于甲乙两人犯罪的叙述,何者正确?
A.甲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业务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正犯
C.甲成立业务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D


请各位大大帮我解答.95年高普考法绪~是因为甲的母亲乙动用了这笔钱.所以也成为正犯吗??那又如何分辨普通教唆犯或业务教唆犯?
普通正犯或业务侵占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8-26 21:57 |
cany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7年初等考法绪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领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励甲挪用银行提领的钜款,
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教唆犯
B.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因为共犯从属性,刑法29,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所以甲为教唆犯的身分,
              教唆乙犯下业务侵占罪,则甲该当业务侵占罪的教唆犯)


关于第二题共同正犯的观念是犯意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
但是就行为之分担部分(我不确定是否所指为销赃部分?)
所以不敢给你正确答案

至于你说的普通教唆或业务教唆犯
其实并没有这么分(普通跟业务之分只布于身分犯,有这个身分才会该当,例如:不是会计人员而挪用公款,钱不经手于他,他可能是抢或偷,那一定不会该当侵占的,要有那个身分才会该当)
而是分为未遂教唆,教唆未遂

你所谓的普通正犯或业务侵占正犯
也犯了同样的迷思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去做犯罪行为
做了抢夺或偷窃,则二人该当前述行为的共同正犯
没有所谓普不普通之分

有个考古题适合来解说身分犯的观念

甲为酒厂的会计人员,趁着午休搬走一箱酒,试问甲该当何罪?
乙为酒厂的仓管人员,趁着午休搬走一箱酒,试问乙该当何罪?

甲为偷窃罪,乙则为业务侵占罪(因甲对酒没有管领力,酒不归他管的意思)


不晓得这样说明,你明白吗?有说错的地方,还请各位大大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0-07 11:02 |
bente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的分享!!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2 00: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