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inzhan于2008-06-12 01:40发表的 几个法学大意问题:
请教几题难懂的法学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财产制中的婚前财产
A夫妻结婚时取得的财产
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于夫或妻结婚时取得财产所生之孳息
D夫妻不同居期间所取得之财产
答案是A耶 但是我法条找半天也看不出端倪 请大家帮帮忙吧~~谢谢
2.下列何者非不同居之正当理由
A受配偶虐待B夫纳妾 C患病住院 D夫秉性驽钝缺乏常识
答案竟然是B
为什么呢? 请各位法学大意高手帮帮忙吧 谢谢各位
第一题的部分...
婚前财产: 指结婚时属于夫或妻之财产。
民法第1017条相关规定如次:
1. 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
2.夫妻原本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但事后改用法定财产制时,则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财产都视为夫或妻的婚前财产.
3.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或婚后所取得之财产,则推定为婚后财产..合先叙明.
可能题意比较不清,我加几个字,或许比较厘清
A.夫"或"妻结婚时"既"取得的财产=婚前
B夫妻婚姻关系中取得之财产=婚后
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于夫或妻结婚时取得财产所生之孳息(前揭第1点)
D夫妻不同居期间所取得之财产....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后...
第二题的部分...我觉得答案错吧...答案应该是D
依据释字147
夫纳妾,违反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在是项行为终止以前,妻主张不履行同居义务,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之正当理由;至所谓正当理由,不以与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定之离婚原因一致为必要...
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依法院判例可归纳如下:
1.夫纳妾。-->B夫纳妾
2.夫与他女人同居。
3.夫继续与他人通奸,妻得不请求离婚,拒绝与夫同居。
4.夫犯不名誉之罪,出狱后无一定之住所。
5.夫之亲属虐待妻。
6.正当旅行、留学、"患病"、征召服兵役。-->C患病住院
7.有民法第1052条裁判离婚原因,不请求离婚,均构成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A受配偶虐待
参考网站:姜律师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3570
大东海的陈杰老师也有整理过..归纳出来(但我忘了ˊˋ笔记也送人了...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