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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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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法的制裁,请益:)
1.甲基于金钱债务之执行名义.申请执行债务人丙挂于客厅上知名画.于查封后.乙基于反还所有权之执行名义请求返还该画时,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95原五)
A法院依声请之先后,迳行拍卖
B法院应因执行名义权利之性质,撤销甲之查封,将名画交于乙
C不能并存之执行声请,后声请者应予准许
D法院应停止执行程序,静待乙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
答案:B
为何是B,有法条依据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8 16:58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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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17
执行法院如发见债权人(甲)查报之财产确非债务人(丙)所有者,应命债权人另行查报,于强制执行开始后始发见者(乙基于反还所有权之执行名义请求返还),应由执行法院撤销其执行处分。
强执123
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丙)交付一定之动产而不交付者,执行法院得将该动产取交债权人(乙)。


强制执行为非讼事件
法院只为形式审查
本题中有二个执行名义
>甲基于金钱债权查封丙之财产(动产与不动产)
>乙基于所有权请求物之交付

若本题中乙未持有证明其所有权并请求返还之执行名义(执行名义参条4)
则依条15提第三人异议之诉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9 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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