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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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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97年初等考 法学大意第37题 请各位大大帮帮我~~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笔土地,甲之应有部分占十分之一,甲得如何就共有物为使用收益?
A:就该土地之十分之一 
B:就该土地之全部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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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卡卡兔在2008-05-13 20:5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13 01:52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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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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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
第 817   条(分别共有-共有人及应有部分)
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

第 818   条(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权)
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综上所述,答案是B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3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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