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ul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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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读通过户籍法修正草案
户籍法修正草案于97年5月9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将现行条文61条,增修后共83条。全案为配合民法修正及符合实际业务与现况需求,作全盘修正。
民法第1059条于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后,子女从姓应由父母约定,户籍法配合增列子女姓氏父母约定不成时,明定由申请人以抽签决定;逾期未办理出生登记,经催告仍未申请者,由户政事务所主任抽签决定姓氏,代立名字并迳为办理出生登记。另鉴于出生登记影响儿童身分关系甚钜,为使父母得以充分考量子女从姓事宜,原办理出生登记期限由30日修正延长为60日内办理。至于非婚生子女则从母姓登记。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条及第19条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有关组织之设立及管理,属自治事项,爰户政事务所以乡(镇、市、区)为管辖区域之明文规定,改以弹性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辖区内分设户政事务所,不再限制每一乡(镇、市、区)必须设一户政事务所。
配合民法第982条规定,将结婚由「仪式婚」改为「登记婚」,修正户籍结婚登记程序。例如结婚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国内无户籍者,在国内结婚,亦可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内政部李逸洋部长特别强调,97年5月23日实施登记婚后,民众可事先向户政事务所预约于假日办理结婚登记。
又为有效吓阻伪造、变造及冒用国民身分证,增列相关加重刑罚规定;另为正确户籍登记,加重违反户籍法规定之罚锾。
有关户籍法修正通过后相关子法配合修正事宜,内政部目前正积极研议中。 【资料来源: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sn=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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