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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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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行政法一題
甲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
以其學歷不合規定未准其登記參選,
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項訴訟,循求救濟?
1.確認違法訴訟
2.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訟
3.課以義務訴訟
4.撤銷訴訟
請問大大們,答案應是哪個呢?
(因覺得課本答案有錯,希望能有人幫忙確認,感激...)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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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02 09:57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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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是撤銷之訴 請問課本答案呢 有考選部的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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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05-06 00:54 |
nacre100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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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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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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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答案是撤銷之訴,
但我覺得應是課予義務之訴耶....
因其為否准之處分,不是應請求給予核准之處分嗎?
還是該解為負擔之處分?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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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08 12:58 |
nanami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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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考選部的答案也是撤銷訴訟
立法委員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
所以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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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5-16 10:53 |
pony889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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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題答案應該為撤銷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同法第5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
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
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
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因為該題意係為撤銷其資格不合之行政處分,而非應做為而不做為,或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所以本題答案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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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16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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