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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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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下列何者非为判决离婚之列举原因,请帮忙:)
下列何者非为判决离婚之列举原因?
A有不治之恶疾
B重婚
C与人通奸
D被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徒刑
答案:D............为什么?疑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7 16:59 |
06110606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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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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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
第七款 有不治之恶疾者----是"A"答案的出处
第一款 重婚者----是"B"答案的出处
第二款 与人通奸者----是"C"答案的出处

那因为A,B,C都有法源根据,所以只有D没有在第1052条之列,所以答案选D啦~~

这是我的见解啦~~仅供参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27 19:07 |
redsky7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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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亲属篇§1052(判决离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B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和意性交       →C
三.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ㄧ方受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亲属之虐待.至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ㄧ方已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ㄧ方意图杀害对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A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7 19:36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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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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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A.B.C都有人解答了!
至于D
根据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第十款来看,是逾六个月确定!
所以一年以上是不对的!逾六个月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回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7 21:05 |
redsky7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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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edsky711226于2008-04-27 19:36发表的 :
民法亲属篇§1052(判决离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B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和意性交       →C
三.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ㄧ方受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亲属之虐待.至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ㄧ方已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ㄧ方意图杀害对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A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这题可以用删除法....如果真的要解释D..我试试吧..

D被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徒刑 与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不一样...
D选项并未明确指出是故意还是过失...
例如.<刑法§276过失杀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非故意.所以不符合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刑法§221强制性交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
表情我尽力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9 01:53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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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想太多了 表情
虽然立法诸公不怎么样 表情
总是包裹立法

原因是
版大题目为考古题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 重婚者。
二 与人通奸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
  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表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手上有960523以前六法的可翻一下
各位大大列的都是960523以后的新法
所以当然看不出端倪 表情


逾六个月即包括一年以上
故D亦为判决离婚理由(现今)
旧法是"三年以上"所以故意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明白吗?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04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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