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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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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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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地方制度法96年7月11日修正條文


由於剛聽錄音講到地制法修正

所以特地上網找了修正部份  

論壇這邊好像只有板大發表到96年5月的修正條文第4跟7條

所以補上最新修正的第56和62條條文

祝大家考試順利 表情

總統令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61號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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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納謝熱心無私資料提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5 11:05 |
hoy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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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7 23:26 |
聿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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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


祝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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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5-01 23:44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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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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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9 02:12 |
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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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8-08-26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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