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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六法攻略-民法导读
在民法中,「物」是私权之客体,也就是私权行使的对象。所谓「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经济价值之独立物体。所以,「物」通常指有体物,权利不包括在内,至于人类的身体,基于保护人格之理由,当然不能被当成「物」来看待。故事中比喻动个不停的小孩为「动产」,自然是开玩笑的。 男女双方结婚共组家庭,其财务结构,分为婚前财产(即夫妻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婚后财产(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及特有财产(即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职业上所必须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选择下列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 ...... ...... 继承一抛弃后,即不得就遗产为继承,此为与「限定继承」最大不同之处,因此究竟该采「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当事人应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亲死亡,继承因而开始,其父亲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亲三人共同继承。但因继承的债务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无法核算,为避免影响继承人原有之财产,建志兄弟及其母亲采用限定继承方式,即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仅以所继承之权利,即该块建地价值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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