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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8月起 司法官考试附发法条
8月起 司法官考试附发法条 【联合报╱记者林沿瑜╱台北报导】 2008.04.05 将报考司法官、律师考试的考生注意了,今年八月的考试,所有应试的法律科目都将附法律相关条文,考试院会将法律条文以单科本方式印制,于考试时分发应考人使用,考试结束后由考生带回。
考试院指出,所附发的条文是以考试举行两个月前公布生效的法律条文为准,考试前如果有条文修正公布,考生应该自行掌握。
立法院去年底审查考试院预算时,曾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自九十七年度起,司法官、律师考试,应试科目中之法律科目,试务机关应附发该科全部法律条文供应考人参考。今年元月底,前立委陈明真也率法律系学生代表至考试院陈情,考选部于是召集专家学者讨论后,确定该项变革。
考选部特种考试司司长林丽明昨天说,两项考试五月就要开始报名,为让考生有所因应,因此下周一就会行文通告各大专院校,考试公告、应考须知中也都会特别注明。
目前司法官、律师考试都会在考试时附发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三科目法律条文,未来其他六科法律科目也将附相关条文,但考选部在作业计画中强调,「各应试法律科目附发之法律条文供应考人参考,惟实际命题范围并不以附发之法律条文为限」。
学界反应》命题应试 都应重新思考 【联合报╱记者林沿瑜╱台北报导】2008.04.05 考选部研议律师、司法官考试附发法律条文已经多年,将在八月开始实施,不过因为距离考试只剩下四个多月的时间,骤然实施恐怕影响考生权益,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可能产生冲击。
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萧文生表示,附发法条之影响不亚于改变应试科目,因此应考量考生的权益,应争取缓冲时间延后实施。政大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虽赞成附发法条,不过他说,附发法条是仿效日本、德国的作法,但他们的考试时间是一整天或六小时,并非如我国是以两小时为一个单元,如果我们只学到国外附法条的作法,而没有了解其整个命题、考试的方式,则必须重新思考。
辅仁大学法律系教授陈猷龙认为,目前律师、司法官考试的试题已经偏难,如附发法条,命题委员可能避免命拟直接引述法条之试题,试题将更加困难、复杂,而附发法条对作答也没有帮助,考生将必须看清试题、查阅法条,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答题自无章法,鉴别度可能因此降低。
陈猷龙说,目前教育与考试虽注重条文,但不是要求学生硬背,只要熟稔法条,看到试题即可依题旨论述,如果考试附发法条,考生将不愿意去研读与背诵条文,日后可能连查阅条文都有问题,再加上命题委员可能命拟理论有争议的问题,台湾的法学教育将与实务渐行渐远,与附发法条的本意背道而驰。
世新大学法律系教授张新平认为,律师、司法官考试附发条文,可减少考生花在记忆法律条文的时间,也可以藉此增进其逻辑思考及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只要试题灵活,即使附发条文,未学到精髓的考生还是无法下正确的决定;政大法律系教授董保城也说,法学教育为实务教育,附发法条符合现在法学教育与提升考试品质的趋势。
实务界叫好》给整本六法全书 也无妨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2008.04.05 今年司法官考试全科附法条供考生参考,对此变革,司法实务界人士很赞同。他们认为,法律重在理解运用而非背诵,考试看法条,不但可选出灵活适用法律的人才,促使出题者更用心,并可引导教学正常化。
「早该这么做了」,司法官研习所所长黄文←十分支持此一做法。她表示,考试附法条,考题可以出得比较活;事实上,一个实例题可能涉及好几个法条,甚至跨及不同法律,考题出得好,根本不怕考生有法条。
曾任司法院人事处长的高院法官黄国忠也认为,司法院举办律师转任法官的考试都附法条,法官办案,本要灵活运用法条,只死背法条是无法胜任的,就算整本六法全书给考生参考,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陈文琪也支持考试附法条的改革。陈文琪表示,国外很多考试甚至可以让考生把题目带回家写,考试附法条又有什么关系,反而可以测出考生综合运用法条的能力,更可以引导学校的教学,使学生不再只是埋首记忆。
曾任法官,并在补习班授过课的律师叶建廷也认为,这项变革出发点是正确的,因为不管是法官、律师,都不是记忆法条的机器,不附法条的考试,常会考一些法条的要件,没有太大的意义;且法官、律师办案,也都常在查阅法条及相关判例,重要的是能解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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