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08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杀之鼠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棒球][心得] 『熊熊』情绪失控,抓狂扁裁判!
象熊4日本季首度对战,La new熊跟裁判发生肢体冲突,林智胜九局下结束不满一垒审判决,从休息室冲到一垒飞身撞倒一垒审,遭到驱逐出场。十一局下熊队不满林津平被偏高球三振,陈峰民等人上前抗议,三垒审用手推陈峰民引发冲突,陈峰民、潘忠韦与黄俊中遭到驱逐出场,最后两队延长12局5比5平手。
第一波冲突发生在九局下,象队在九局上攻下2分扳平,熊队九局下林智胜先安打上垒,陈金锋打成游击平飞球,王胜伟再传到一垒,林智胜与回传球差不多时间回一垒,但被一垒审江春纬判决封杀出局,接下来石志伟打到游击滚地,王胜伟再传一垒,石志伟跟球又差不多同一时间到一垒,但又被判出局。
此时熊队休息室对一垒审的判决十分不满,有人先丢出手套,洪一中与吴复连都要走上去抗议,但按捺不住情绪的林智胜,快速从休息室冲出来,在跟江春纬还一段距离时,就飞身冲撞他,把江春纬撞倒在地上,队友赶忙出来把他抓住,林智胜被驱逐出场。
比赛进入延长赛十一局下,熊队二出局后,余进德利用投手曾嘉敏接球失误上到二垒,林津平最后被一颗偏高直球三振,熊队休息室再对这一球判决很不满,陈峰民、潘忠韦等人都走上场抗议,三垒审杨崇辉上前用手挡「推」陈峰民,引发陈峰民更加不满,言语污辱遭到驱逐出场。
潘忠韦见陈峰民被「推」且被判出场,也出现情绪捉狂再冲向杨崇辉,被多位队友及裁判抓住,才勉强压倒在地上,潘忠韦也被驱逐出场。此时黄俊中也失控,也冲向杨崇辉但也被队友捉住,而且脱去球衣高声表达不满,同时也遭到驱逐出场。
这一场比赛堪称史上第一起球员对裁判的肢体冲突事件,而且有4位球员林智胜、陈峰民、潘忠韦与黄俊中遭到驱逐出场,也是中华职棒史上单场被驱逐球员最多人的一次。La new熊董事长刘保佑全程看完比赛,也看到肢体冲突,赛后他到裁判室跟裁判「致意」。
此役,熊队一局下黄龙义二垒安打,一出局到三垒,林智胜游击滚地球出局但打进1分,陈金锋左外野二垒安打、石志伟右外野安打再得1分。象队六局上一出局陈致远安打、彭政闵保送与陈冠任右外野安打占满垒,陈瑞振高飞牺牲打追1分。
熊队六局下林智胜二垒安打、陈金锋保送,石志伟牺牲短打送到二、三垒,潘忠韦被保送成满垒,曾豪驹中外野安打有2分进帐。象队七局上一出局朱鸿森触身球、王胜伟与黄正伟连续安打扳1分,二出局后彭政闵安打再追1分。
七局上熊队黄龙义安打且盗上二垒,利用暴投到三垒,余进德被保送,林智胜中外野安打再得1分。象队九局上一出局黄正伟保送、陈致远左外野二垒安打扳1分,且利用暴投到三垒,二出局陈冠任保送,投手再暴投奉送1分,让象队追平比数。
※可真精采啊!可惜的是不是球赛精采而是『乱斗』精采.裁判是人难保不会误判,而误判也是比赛一部分,即便如此抗议也应由教练出头,球员纵有不满,过激的动作都是负面的.观众多已经够少了,我求这些球员别闹了!这样依旧无法吸引球迷进场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05 08:42 |
michael8168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丢脸丢到国外去了~~ 表情
联盟应该有申诉管道吧;
这种行为处份过轻的话,
裁判就真的没什么地位了。 表情


PUCCA爱GARU,一定要害羞。
面条好味道,亲不停、追不停、爱不完。 
嘟..‧嘟,爱其实很简单,
嘟...嘟,就是这么好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4-07 04:48 |
-Her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听说判无限期停赛...
国家英雄变这样....令人希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08 00:16 |
federe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情绪管理出了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08 13:17 |
winshaw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EQ感觉起来不是很好,就算是误判的话,应该都可以申诉才对~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8 17:53 |
antonyk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他是中华队的主将

不过这样的行为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被判禁赛是可想而知

只是无限期禁赛太重了

比方说判球监半球季

或者是判球监一年比较合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09 09:12 |
dow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a new老板应该很头痛,才刚签数年合约,不管林智胜上不上场都得付他薪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01:12 |
os24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认为La New发起"挺林活动"实在令人不敢茍同..冲撞裁判是全世界任何运动都视为
最严重不可犯的行为..联盟惩处已定..那就应该照之前他们出来道歉说"任何处分都无条件
接受"现在居然说处分太重..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美国..铁定是终生禁赛..
看过录影带大家都对裁判判决没问题..那些说裁判误判的人也应该道歉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6 13:52 |
egg10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熊怒 发「挺林」贴纸"

从8年前的扁神.到最近的马神.现在又要多一个智"圣"的圣贤.

姑且不论裁判的素质.先探讨球员素质(因为就算误判.也不能撞人.这逻辑对吧).

球员犯错了.说对不起却是向球迷说.不是针对裁判.

等中职判「无限期」禁赛令之后.

才召开记者会公开向联盟、裁判、球团与球迷等鞠躬道歉.

唉!为什么不在隔日即向裁判致歉呢!

现在...新判决出炉.La new熊球团认为对林智胜处分过重.

我想.中职的判决应该是"林"未在第一时间向裁判道歉吧!

试想....在法院的判决不是也是这样吗?

不在第一时间招供.一定是加重处罚.

而在审理过程中招认.也一定是比第一时间承认时的判决重啊!

这是常理吧!

现在还要「智胜!我挺你!」.挺何事?

是挺他打裁判吗? 还是撞人后等处罚过重后再道歉?

不知他们要挺哪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23:08 |
pk57114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算裁判有错,说真的也不能这样激动,不然会有不好的观感,加油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4-17 20:1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6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