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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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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on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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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問
1、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以:
(B)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C)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1年
答案為(B),為何不是(C)
相關條文: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第67條第2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後段
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之前就有疑問,因為那個「後段」,所以解讀為第三十三條的是3年,前面是1年,結果志光之前釋出的勘誤又說是(B),到底哪個才是對的啊?
2、承上題,那運送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行駛公路時不慎撞死機車騎士,除了應負民事、刑事責任外,其駕駛執照並受銷處分且危險物品訓練證書同時失其效力,須多久時間後始能再次參加危險物品訓練取得證書?
(A)1年 (B)3年
勘誤改為(B),和第1題有相關。
3、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後,受處分人應於多久期間內繳送其汽車牌照,才不會遭受銷之處分?
(C)15日內 (D)20日內
答案為(D),為啥不是(C)
相關條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7條第1項第2款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
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最近才知道志光釋出勘誤,不過總覺得有些地方還是怪怪的|||
之前就有某位大大反應錯誤百出,改得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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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4-03 22:01 |
粉圓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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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和第三題
補習班答案錯誤
至於第二題
參考處罰條例29-3第一~三項: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
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
前項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方式、專業訓練機構資格、訓練許可、訓
練場所、設備、課程、訓練證明書格式、訓練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
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時,其領有之第一項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
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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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8-04-03 23:29 |
rede520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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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以:
(B)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C)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1年
答案為(B),為何不是(C)
這題答案是(B)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沒錯...
第67條第2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所謂後段是指逗號以後的"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2題如樓上所言...答案也沒錯...
第3題答案錯誤是15日沒錯
x
1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4-04 00:29 |
粉圓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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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以:
(B)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C)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1年
答案為是(C)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所謂後段是指逗號以後的"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如果上面這句話成立的話
那直接說是"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就行了
不需要強調"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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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8-04-05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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