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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我国刑法以「强暴」「胁迫」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我国刑法以「强暴」「胁迫」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一)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行为 1、普通内乱罪(第一百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或胁迫」。 2、滥用职权追诉处罚罪(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3、对于执行职务公务员施以强暴胁迫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4、聚众妨害公务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5、妨害自由投票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6、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第一百四十九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7、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第一百五十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8、妨害合法集会罪(第一百五十二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诈术」。 9、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10、纵放或便利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二)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行为 1、劫持控制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2、危害飞航安全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3、图利强制使人性交猥亵罪(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4、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诈术」。 (三)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行为 1、强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3、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二百八十一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 4、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罪(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5、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6、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 7、普通强盗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8、准强盗罪(第三百二十九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9、海盗罪及准海盗罪(第三百三十三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 此文章被kc333151在2008-04-01 19: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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