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达人奇兵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贴图天使奖
头衔: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08 鲜花 x35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资讯交流][保健] 《动保法》修正案重点
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昨通过对违反《动保法》累犯处以刑责,近期迳付二、三读完成立法。条文规定,饲主任动物遭骚扰、虐待或伤害;弃养;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饲主对受伤或罹病动物未给予必要医疗,经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在公共场所宰杀动物等行为,五年内违反两次,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根据民间团体调查,台湾公私立屠宰场,有约高达七成以上猪只
经非人道宰杀,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三个月内订定宰杀各种经济动物的人道方式。

另新增饲主未依宠物登记管理办法,在期限内办宠物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无七岁以上者陪同或无采适当防护措施等,除现行可处以两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锾,五年内违反两次,将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举例
◎饲主让动物遭受不必要骚扰、虐待或伤害;饲主未依规定而弃养;
任何人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以上致动物重伤或死亡

◎犯前述行为未致重伤或死亡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得出入场所宰杀动物
◎兽医未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施行动物医疗及手术
◎饲主未依法办宠物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
◎饲主对受伤或罹病动物未给必要医疗,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未遵守
◎宠物在无7岁以上人伴同或无防护措施,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注:上述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第1点1次即成立,其余5年内再犯成立
资料来源:农委会



宽心待人 轻声细语 做事细心 规规矩矩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当你不知所措的时候先回到原点想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13 13: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76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