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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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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處分撤銷補償請求權
違法受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至長幾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A 2年
B 3年
C 5年
D 6年
答案:A
有法條依據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2 11:56 |
s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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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又依同法第121條第二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故,違法受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者而消滅,因此答案應為5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2 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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