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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与诉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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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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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程序与诉愿法的问题
下列何向行政处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属于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者?(95地方五)
A渔业权人违反渔业法规定,裁处书误引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B渔业权人从事非渔业行为,误为走私违禁物品,与以裁罚
C对渔业权人撤销证照,未予其陈述意见机会
D无具体事证,裁处渔业权人使用非法渔具钓扣执照三个月
答案:C,为何是C有法条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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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3-02 16:36 |
jimin1234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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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 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 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三
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二~五项..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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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8-03-02 20:38 |
accreba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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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不懂
那这样的话,C答案是不是应该要改成
(C)对渔业权人撤销证照,给予其陈述意见机会
不然,法条规定"给予"有补正机会,那"未给予"的话,可以有补正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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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06 15:04 |
81684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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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给予补正
当然就是行政机关的错误
变成--违法得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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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03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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