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asygodkim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考试院会通过删除交通事业铁路人员体格指标规定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经考试院会通过删除体格指标规定
【2007/12/27更新】
考试院院会今(27)日通过考选部所提「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各业别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表(铁路部分)」修正案。考选部长林嘉诚表示,本项考试体格检查标准表系依据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本特考特用之旨,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求拟订。经邀集相关机关再予检讨,本项考试体格检查标准所列体格指标项目无限制之必要性,为保障人民应考试之权利,实践就业机会平等原则,并落实就业服务法第5条之立法精神,修正删除本项考试体格指标之规定。
考选部表示,本项考试体格检查标准表修正案经考试院于今日修正通过,将于考试院完成发布程序后,立即登载于该部网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询,并适用于97年铁路特考。考选部同时表示,铁路特考及公路特考将于明(97)年4月中旬举办,并于同年1月8日至17日开始报名,届时欢迎有志从事公职之优秀青年踊跃报考。


表情 早就该删除,还有海关的也要删除,警察的也要删除....太胖太瘦者考上后单位自行实施减肥及增胖
计划,合格者才准上工这不就好了.恶法亦法才是残害人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7 15:41 |
jadego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哦,虽然这样比较公平
不过呢,对手又增加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7 20:57 |
suchiahui5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这才是符合公平原则~
毕竟如果连国家考试都丧失这个原则
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12-27 20:59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前一阵子台铁网站不是还针对报载太胖太瘦ㄉ限制鬼扯了一大篇刊在它们台铁首页吗?现在看起来真是讽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7 21:17 |
jadego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uchiahui511于2007-12-27 20:59发表的 :
我觉得这才是符合公平原则~
毕竟如果连国家考试都丧失这个原则
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 表情

公平原则!?要以谁的论点为基准?
我认同它取消体重限制的措施
毕竟能力与体重并不相关(正常的认知)

但是,既然它有这种的限制
那就表示过重或过瘦的人
在它们原先的认定里是不合适的人(工作上)
也就是说,它们觉得这些工作不适合过重或过瘦的人去做

以台铁的立场而言
让不适任的人进来工作,公平吗?(阿扁的经典口吻)

搞不好,因为这种缘故
其他人要帮忙分担不适任人的工作
(减肥或增重要多久?这段时间的工作怎么办?)
对其他在台铁工作的人而言
这又公平吗?(阿扁的口吻加上手势)

好啦,我承认
我宁愿对手少一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8 10: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4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