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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关于行政诉讼的种类及诉愿前置
这次的地特,行政法、行政程序、行政诉讼~
实在让我头痛了!
请问大家二个问题~能为小弟指点迷津~

目前新法只有「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需"诉愿前置"!

问题一:
但行政程序法第一○九条又说:「撤销诉讼亦可免除诉愿前置」~
那撤销诉讼究竟 如何才可免除诉愿前置呢?

问题二:
课予义务诉讼(又称特别给付诉讼)所谓的"法令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
它的法令期间是多久呢?


另外:
此次地特五等的法意第7题:
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之送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送达,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B 由邮政机关送达者,皆应为挂号。
C 文书由行政机关自行送者,以行政机关为送达人; 其交至邮政机关送达,以邮政机关为送达人。
D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送达得仅向一人为之。

此题答案补习班是答 D ,
但是 B 答案应该也没错吧!!
大家认为呢?

谢谢大家的回答~


[ 此文章被cloudlongsky在2007-12-25 10: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5 10:00 |
cas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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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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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行政程序法§109指的是不服经"听证"所作行政处分,其行政救济程序,可免除诉愿及先行程序。

问题二
请参阅 诉愿法§2: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
为",认为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诉愿。
前项期间,法令未规定者,"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为二个月"。

问题三
地特五等的法意第7题的选项B非正确答案
请参阅行政程序法§68第三项:
由邮政机关送达者,以"一般邮递方式"为之。但文书内容对人民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者,应为挂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5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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