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long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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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关于行政诉讼的种类及诉愿前置
这次的地特,行政法、行政程序、行政诉讼~ 实在让我头痛了! 请问大家二个问题~能为小弟指点迷津~
目前新法只有「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需"诉愿前置"!
问题一: 但行政程序法第一○九条又说:「撤销诉讼亦可免除诉愿前置」~ 那撤销诉讼究竟 如何才可免除诉愿前置呢?
问题二: 课予义务诉讼(又称特别给付诉讼)所谓的"法令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 它的法令期间是多久呢?
另外: 此次地特五等的法意第7题: 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之送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送达,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B 由邮政机关送达者,皆应为挂号。 C 文书由行政机关自行送者,以行政机关为送达人; 其交至邮政机关送达,以邮政机关为送达人。 D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送达得仅向一人为之。
此题答案补习班是答 D , 但是 B 答案应该也没错吧!! 大家认为呢?
谢谢大家的回答~
[ 此文章被cloudlongsky在2007-12-25 10: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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