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8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xcv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法續這題如何解?

圖 1.



 請問法續這題如何解? 依何法條? 表情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3 00:08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甲乙仍可續行訴訟
純屬個人之見解,如有誤,還請諸賢達不吝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13 00:39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這篇文章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exam-point.com.tw...8/f/f01.pdf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13 01:02 |
喵喵小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贊同一樓的,且依民訴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

這就是「當事人恆定原則」啦,其實這種題目不用硬記,只要想:當被告將訴訟標的移轉出去時,若原告之訴因此就不合法或無理由,那原告不是要一直向受讓該標的的人提起訴訟嗎?這樣下去,這個訴訟要到何時才會終了呢?所以要透過當事人恆定原則來保障原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3 15: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8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