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ams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这二种情形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
情况一:到邮局办理储汇,受到邮局驻点推销人员之扇动,购买了不合需要的产品
情况二:到有实体店面之家俱行订购型录上的产品,几天后自行到该家具行取货,没有充分时间可检查

请问上面这二种情况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条所述的其中一种呢?

法保法第二条节录:
「一○、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一一、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

情况一是发生在我家人身上的事,已经有好一段时间了,最近民法刚好说到消保法这部分,所以我心中对邮局驻点的推销是否符合「访问买卖」感到疑惑,如果算是的话,那么当初真该拿去退货的。

情况二感觉应该符合邮购买卖,但是有自行到家俱行取货,此时是否算是「未能检视商品」呢?


文字让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2 21: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28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