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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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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96高考稅法計算題
此題似乎多家解答都不一樣

96高考稅法第一題計算題,請指正是否對錯,謝謝。
大發公司95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淨利1000萬元,包括下列各項損益項目:
1.證券交易法所得70萬元,證券交易法損失50萬元。
2.出售固定資產利益140萬(土地60萬,房屋80萬)
3.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40萬(扣繳稅款8萬)
4.不計入所得之投資收益80萬(可扣抵稅額30萬)
5.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除之虧損100萬
6.又因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一規定之營業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之權利金所得為480萬元(國外所得稅為120萬)
7.該公司94年底尚有投資抵減餘額200萬(第3年度)
ans:
1課稅所得稅:1000萬-70萬+50萬-60萬-40萬-80萬100萬-480萬=220萬


2.一般所得稅額:

220萬*25%-1萬=54萬,
54萬-27萬投資抵減=27萬

3.基本所得額:

220萬課稅+70萬證所+480萬營運=770萬

4.基本稅額:(770萬-200萬)*10%=57萬

5.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57萬-54萬)*480萬/550萬=2.6182萬

6.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補繳之差額:基本57萬-一般所得應稅27萬-2.6182萬國外扣抵
=273818

請問各位 該如何思考此題
1.2.3.4小題應該沒錯
我的困惑是在5.6小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基本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 ×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外免稅所得額÷(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及國外免稅所得額)
5.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57萬-54萬)*480萬/550萬=2.6182萬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是要扣掉54萬還是27萬)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6 條
......省略
前二項之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祝各位金榜題名 試試順利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10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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