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9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eanlee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法学绪论的问题
最近看了版上有人贴的法学绪论整理的笔记,也有贴拍卖的网址,
所以就买了一份看看,
可是我原来看的是高点 95年版的法学绪论,
我想看他的笔记然后做高点的测验题,
我就先从刑法那章开始,可是发觉有些问题,
不知道是高点那本书太旧还是笔记有误,大家有空可帮看看吗? 谢谢!

例如:下列3个题目,不晓得那个对

1.
讲义p74 第4,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从旧从轻主义95.07.01)

高点的测验题: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之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主义(b)从新从轻主义(c)速审速决原则(D)类推禁止原则
答案是(c)

2.
讲义p78第45,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

高点的测验题:死刑无期徒刑其追诉权因(a)十年(b)十二年(c)十五年(d)二十年   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是(d)


3.
讲义p82第104条,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属犯人者依我国刑法之规定将不得予以没收。

高点的测验题:依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那一项犯罪人物品不在没收之列?
                    (a)家人之财产(b)违禁物(c)供犯罪预备之物(d)因犯罪所得之物
答案是(a)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9 00:03 |
yangk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简略回答一下好了

1.参刑法第2条
修法前采"从新从轻"
修法后采"从旧从轻"

2.参刑法第80条
修法前系"20年"
修法后系"30年"

3.直接参照刑法第38条即可知

此修法系指940202公布 950701施行之现行刑法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奖励


平凡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9 00:33 |
dov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答案是(c)←没错,刑法没有速审速决原则。这应该是旧题目,所以才会出现从新从轻,现已改为从旧从新。
2.还是旧题目的问题。
刑法第八十条:(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以下略)
3. 答案是(a)←没错,
刑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之物没收之:
一、违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项第一款之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属于犯罪行为人者为限,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9 00:35 |
seanlee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帮忙!
我可能要去换一本测验题库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9 22: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1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