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问一题法学大意的问题~~请大大们帮忙详解
关于告诉制度之说明,下列何者正确?
A告诉制度只适用于告诉乃论之罪
B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是刑事诉讼之诉讼条件
C告诉乃论之罪,如无告诉,检察官即不能进行侦查
D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有客观不可分效力

答案是B
但我不知C错在哪里....告诉乃论之罪没有人提告诉,那检察官为什么要进行侦查@@""不懂...
不告不理不能用在这里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21 23:20 |
jog042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告诉乃论之罪若告诉权人仅申告犯罪事实,而无请求追诉之意思表示,
则因欠缺诉讼要件,而不能继行刑事程序;为对告诉乃论之罪之开始侦查,
并不以被害人或其他告诉权人提出告诉为必要。

申言之,即告诉乃论之罪之告诉并非侦查要件,故虽无告诉权人之告诉,或在其提出告诉之前,
只要犯罪为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知悉,即可开始侦查。


[ 此文章被jog0425在2007-11-21 23:5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3q


改变自己,面对自己的问题!!
一个人的态度会决定一个人的未来!!
失败是把钥匙,开启美好的将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1 23:49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我懂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22 01:08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的还蛮实用的,谢谢分享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2 23: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