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518
讲的是农田水利会是公法人的地位,所以依照农田水利组织14条规定,在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权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权人等等一干人,法律上之性质与地方自治团体相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享有自治之权限。后半段提到农田水利会所属水利小组成员间之掌水费及小给水路、小排水路之养护岁修费,其分担管理及使用,基于台湾农田水利会长久以来之惯行,由各该小组成员,以互助方式为之,并自行管理使用及决定费用之分担,适用关于私权关系之原理。如有争执应循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意思就是,依照农田水利会的惯行,小排水路岁修费是农田水利会会员间以互助方式自行决定分担方式的,比较属于会员与会员之间的私权关系,所以是私法事件,循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释字628
农田水利会是属于公法人,为地方水利自治团体,在法律授权范围享有自治权限。余水管理乃农田水利会自治事项之一,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授予农田水利会得订定自治规章以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自治权限。并且该通则规定,征收余水使用费之标准及办法已由台湾省政府订定一定之征收标准及程序,然若有规范未尽部份,农田水利会订定自治规章与以补充,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所以)台湾省石门农田水利会灌溉蓄水池使用要点第四点之规定,乃该会依正当程序本于其征收余水使用费之自治权限,在法律授权得征收余水使用费范围内,分别依余水使用情形,确定余水使用费之征收对象所为具体规定之自治规章,符合水资源有效利用及使用者付费之立法意旨,手段亦属合理及必要,未逾越台湾省政府就农田水利会征收余水使用费订定命令之范围,亦未抵触上开法律及其授权规定......
→这一则释字很长,大体讲的是农田水利会是公法人,他有自治权限,也有订定自治规章的权力。而在余水使用费的征收方面,台湾省政府已经有一套征收标准和程序了,各地农田水利会再订定自治规章予以补充,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而已。所以台湾省石门农田水利会灌溉蓄水池使用要点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是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这整件事情由于是公法人依照法律所赋予的自治权限所做的事情,当然是公法事件啰。
(以上解释不知道看官清楚了没,若有错误之处,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