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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民法担保物权新风貌自96年9月28日施行
壹、新担保物权法修正沿革 我国新担保物权法(民法物权编抵押权章、质权章及留置权章),业经立法院于本(96)年3月5日完成三读程序,总统复于同年月28日公布,该法将自本年9月28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包括增设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最高限额质权及营业质等相关规定。 民法物权编自19年5月5日施行以来,迄今已逾70年。其间社会结构、经济型态及人民生活观念,均有重大变迁。原本立基于农业生活型态之民法物权编规定,已难因应今日多变之生活态样,允宜全面检讨,详予修正。法务部为因应当前社会实际需要,并加速民法之研修,前完成「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修正草案」,88年二次函送立法院审议,惟均未完成审议。兹因各界迭有修正建议,为赓续推动建构完整民事法律体系,兼顾最新学说与实务见解,衡酌我国国情,法务部爰自92年7月起重新邀集学者、专家组成专案小组定期开会研商逐条检讨后报院审议。 贰、新担保物权法修正重点 一、抵押权章: (一)将过去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之无效规定,放宽为抵押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者,则例外有效。 (二)为使金融资本在多数抵押权人间得灵活周转,增订其得相互调整抵押权之次序。 (三)为求公平,明订为同一债权之担保,而于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各抵押物于拍卖时应分担金额之计算方式,并就物上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应分担责任采取平等说,以减少争议。 (四)增订实务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且基于最高限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之经济价值,明定其得单独让与,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之需求。 二、质权章及留置权章: (一)为便利一般民众筹措小额金钱,特于民法增订最高限额质权及当铺业质权之规定,以符时代潮流。 (二)修正留置权之标的物不限于债务人所有,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参、新担保物权法实际效益 一、确实提高担保物之价值,精简不动产登记程序,便捷抵押权实行程序,保障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债务人权益 「民法现代化」为法务部既定之施政目标,此次民法物权编之修正幅度甚钜,对目前学说及实务疑义之厘清、争议之消弭,居功厥伟,对目前运作多年已成熟之最高限额抵抵押权制度予以明文化,亦功不可没,将可有效提高抵押物担保价值。而配套之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登记作业措施,亦早日因应准备妥当,对于登记内容予以明确化,登记项目亦以适度减少,使其登记流程更加精简化,缩短作业流程。对于法院拍卖程序之便捷性,亦将流抵约款予以相对有效化,疏减法院执行拍卖负担,缩短抵押权实行时程,有效助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创造双赢局面。 二、拓宽融资管道,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为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宿,债权是实现物权的桥梁和手段,本次修法将可发挥担保物权之积极与正面之社会作用,使其作为社会融资之手段,诱导债权之发生,间接促成经济之繁荣。 资料来源: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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