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bsambe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物权篇第886条一问
第886条 - 动产之受质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受质人仍取得其质权。
请问:此法条的意思为何?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30 10:1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7-08-18 17:27 |
going8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条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关于占有之保护是指 960 和 962 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8 19: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4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