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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试 第一试 司法事务官 普通科目:
※一、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绪论、英文)
◎二、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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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诉讼法
六、刑事诉讼法
七、强制执行法
八、破产法与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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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普通科目: ※一、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绪论、英文)
◎二、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专业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诉讼法
六、刑事诉讼法
七、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
八、强制执行法与非讼事件法
第二试 (司法官、公设辩护人、行政执行官、司法事务官类科采集体口试方式,其余类科采个别口试方式)
第二试 (司法官、公设辩护人、行政执行官类科采集体口试方式,其余类科采个别口试方式)
增列司法事务官类科第二试采集体口试方式。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应考资格表(增列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法院书记官部分)修正草案对照表 三等考试 法务行政 司法行政 司法事务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
因应用人机关需要,增列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及法院书记官二类科,其应考资格分别比照司法官及公证人类科考试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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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各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三、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者。
附注: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得应本考试三等考试;年满十八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得应本考试四等考试,但法院书记官不受四十岁上限之限制,执达员得放宽至五十五岁以下;年满十八岁以上者,得应本考试五等考试。
二、表列三等考试司法官、公设辩护人、行政执行官及司法事务官類科第一款资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课程与各该類科所定应试 专业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学分以上),亦得报考该一類科考试。
附注: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得应本考试三等考试;年满十八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得应本考试四等考试,但法院书记官不受四十岁上限之限制,执达员得放宽至五十五岁以下;年满十八岁以上者,得应本考试五等考试。
二、表列三等考试司法官、公设辩护人及行政执行官類科第一款资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课程与各该類科所定应试专业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学分以上),亦得报考该一類科考试。 增列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类科得以二科原则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