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別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裡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頭,就送進「金牛廟」。「金牛」初到廟堂的40天內,男人不能去,只讓女子在廟內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
雖然這種風俗在當時是很神聖的,但是這種方法對女子是不是太殘酷?一則很危險,試想想,一個什麼都不懂的牛要和人進行交配,縱然有人幫助,也是很恐懼的一件事。二則開了人和動物亂倫的頭。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動物進行交配,那麼在女子和當地人看來,人和動物進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只不過一種是神聖的,一種是不神聖的,但不管怎麼說,它告訴人們,人和動物是可以交配的。歐洲的黃色牒片裡,這種人和動物交配的場面比比皆是。記得我第一次看到這些時,驚恐萬狀,但現在我才知道,對歐洲人來說,這是一種古老的習俗。
第二種將初夜權奉獻給神的方法是以僧侶、祭司執行,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於新婚的三天內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寢。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樣?
從這一點上來說,的確是神聖的。但是仍然有一種矛盾和假相存在。僧侶是神的代表,這種習俗又是這些僧侶宣傳的,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罷了,否則,這豈不是一種騙局?可見,貞與不貞,神聖與否,全在人心裡,正如馬丁·路德說的那樣。
第三種是由酋長、地主、君主執行初夜權。
這個故事使我想起中國農村的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裡的牲畜一樣賺錢。
「初夜權」的俗源及其演變
王新喜在《世界文化》雜誌1998年第一期發表了《「初夜權」的俗源及其演變》一文,文中首先介紹了初夜權的來歷,指出在原始社會,初夜權是因為人們認為新婚之夜見血不吉利而請外人代勞的一種風俗,世界各地都有,隨著歷史的演進,初夜權轉而變成了階級或民族壓迫的一種手段,下面是這篇文章的一段文摘:
原始社會時期初夜權的執行者,當時全出於嚴肅的動機和犧牲的精神,決沒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伴隨著歷史的發展,文明水平的提高,那種產生初夜權的原始禁忌思想,已站不住腳了;然而初夜權現象並未中斷,遺風尚存。
種種的禁忌,諸如月經、妊娠、分娩
中世紀的歐洲,諸如蘇格蘭、法國、德國等國家,曾公開地用法律規定貴族或封建領主享有這種特權。這是對女性強制施行的性壓迫和性摧殘,與原始社會或近現代僻地殘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權習俗,其文化內涵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猥鄙、穢褻行徑。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頒布公告說:「在領地內的農民(佃農、農奴)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遭拒絕,新郎必須付錢給領主。」如果不履行義務,婚姻就得不到領主的認可,屬無效婚煙。這種由領主享受初夜權的野蠻規定,自13世紀一直持續到16世紀末葉;在俄國及東歐諸國,甚至還延續到了18世紀初期。根據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的法律規定,法國國王有權同任何一個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這項初夜權的「規定」,是導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一個新娘都行使這項特權,所以出於某種考慮,便把這種權利售讓給他統治下的某個人,這個人還可以再轉讓這種權利,直到讓與到最後一個買主,這個買主可能是一個莊園主,他對本區域裡的所有姑娘都擁有初夜權。當一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為他想要娶的姑娘買下這種權利,向莊園主交一筆錢,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莊園主本人認識這個姑娘,並且想自己享用這種特權,那麼,他便會回絕這個男人的要求。
在中世紀那個階級不平等的時代,姑娘如果讓貴族、領主或莊園主摘取「初穗」,家族的幸福便獲得了保障;因為一般而言,貴族會減其賦役,並且還會贈送獎品。德國把這種享受初夜權之後的賞金,叫做「新床錢」或「臀金」。
類似情況,我國中世紀封建社會中也有反映。史載,元朝初年,統治者在地方上強制推行「十戶長」制度,即10家漢人供養1個胡人。該胡人非但控制著10戶居民的經濟活動和人身自由,還享有10戶人家婚娶的初夜之權。
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新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法國布勒塔涅的風俗則是: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地主,第四夜才獻給新郎。曾經是葡萄牙的圭內瓦有一種部族,其酋長不但能享受初夜權,而且要求得到相當的禮金。
真是淫跡斑斑,磬竹難書。如果說第一種和第二種初夜權確真帶有神聖的宗教色彩的話,那麼第三種習俗就已經淪為淫風了。酋長、祭司、地主、長老們本來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雲影在《人類性生活史》裡所說的,他們自認為身上有一種「魔力」,可以除病息災,所以使行使了初夜權,以後積累了經驗,覺得沒問題,也就放心了,或者說自信心更強了。另外,從「破瓜」中得到了性的「甜頭」,於是就更加要打著神聖的招牌滿足自己的性需求,這樣,行使初夜權就由一種神聖的義務變成了一種權利與慾望,最後便成為一種壓迫了。所以到歐洲中世紀時,享用新郎初夜權的權利,變成了佔有農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種手段。法國把它稱為「張開大腿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的一切壓迫與剝削都是打著神的帽子的。無怪乎馬克思對宗教無情地加以鞭笞,說它是人類的鴉片。中國的學者又在前面加了個修飾語,就成了「毒害人民的鴉片」。經過這樣的加工,中國人對宗教便痛恨之至,再也不接受它了。
當然,也有與宗教無關的初夜權。第四種是由親友和賓客行使初夜權。非洲的利比亞人,把一切女子結婚的第一夜委身於來客,女子本身還認為這是一種榮譽。在淡路出島,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幾個朋友帶到森林中去,破壞她的處女身。同時,還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權的。
這種習俗就讓人難以理解了。是因為那裡人們對性的認識比較開放,沒有太多的性倫理觀念,還是人們覺得女子的「落紅」是一種災難?讓親友來賓行初夜權,意味著相互輔佑,共同分擔災難。還是免除災難的意思。
第四種是由*民、僕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權。
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僱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第五種就更奇怪了,這不是對神的大不敬嗎?在《黑色的性行為》一書裡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種公開拍賣少女初夜權的習俗。他們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權都要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內巡迴,然後在部落的廣場中跪在洋傘下,圍觀的人可以用適當的代價和少女一起過夜。
這個故事使我想起中國農村的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裡的牲畜一樣賺錢。
「初夜權」的俗源及其演變
王新喜在《世界文化》雜誌1998年第一期發表了《「初夜權」的俗源及其演變》一文,文中首先介紹了初夜權的來歷,指出在原始社會,初夜權是因為人們認為新婚之夜見血不吉利而請外人代勞的一種風俗,世界各地都有,隨著歷史的演進,初夜權轉而變成了階級或民族壓迫的一種手段,下面是這篇文章的一段文摘:
原始社會時期初夜權的執行者,當時全出於嚴肅的動機和犧牲的精神,決沒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伴隨著歷史的發展,文明水平的提高,那種產生初夜權的原始禁忌思想,已站不住腳了;然而初夜權現象並未中斷,遺風尚存。
種種的禁忌,諸如月經、妊娠、分娩
中世紀的歐洲,諸如蘇格蘭、法國、德國等國家,曾公開地用法律規定貴族或封建領主享有這種特權。這是對女性強制施行的性壓迫和性摧殘,與原始社會或近現代僻地殘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權習俗,其文化內涵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猥鄙、穢褻行徑。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頒布公告說:「在領地內的農民(佃農、農奴)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遭拒絕,新郎必須付錢給領主。」如果不履行義務,婚姻就得不到領主的認可,屬無效婚煙。這種由領主享受初夜權的野蠻規定,自13世紀一直持續到16世紀末葉;在俄國及東歐諸國,甚至還延續到了18世紀初期。根據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的法律規定,法國國王有權同任何一個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這項初夜權的「規定」,是導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一個新娘都行使這項特權,所以出於某種考慮,便把這種權利售讓給他統治下的某個人,這個人還可以再轉讓這種權利,直到讓與到最後一個買主,這個買主可能是一個莊園主,他對本區域裡的所有姑娘都擁有初夜權。當一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為他想要娶的姑娘買下這種權利,向莊園主交一筆錢,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莊園主本人認識這個姑娘,並且想自己享用這種特權,那麼,他便會回絕這個男人的要求。
在中世紀那個階級不平等的時代,姑娘如果讓貴族、領主或莊園主摘取「初穗」,家族的幸福便獲得了保障;因為一般而言,貴族會減其賦役,並且還會贈送獎品。德國把這種享受初夜權之後的賞金,叫做「新床錢」或「臀金」。
類似情況,我國中世紀封建社會中也有反映。史載,元朝初年,統治者在地方上強制推行「十戶長」制度,即10家漢人供養1個胡人。該胡人非但控制著10戶居民的經濟活動和人身自由,還享有10戶人家婚娶的初夜之權。
http://joke.xicn.net/ite...12/278710(1).html
喜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