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大法官驳回中华邮政更名释宪
声请人:立法委员李复甸等一百零四人(会 台 字第8474号)
声请事由:
为行政院指示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更改公司名称为台湾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经申请经济部变更公司登记准许,已与法律授权执行邮政业务机关组织之内容相悖,违反权力分立原则,逾越行政权本质而侵害立法权,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声请解释案。
决议:
(一)按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员得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为行政院指示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更改公司名称为台湾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经申请经济部变更公司登记准许,已与法律授权执行邮政业务机关组织之内容相悖,违反权力分立原则,逾越行政权本质而侵害立法权,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声请解释。惟查声请人系指摘行政院之行为本身抵触宪法,却未具体指明立法委员行使预算审议权而适用宪法发生如何之疑义;次查本院仅有权就宪法疑义,及法律与命令等一般抽象法规范之合宪性进行审查,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更改公司名称,以及经济部准许变更公司登记之行为是否违宪,并非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得为违宪审查之客体,是该部分之声请,于法亦有未合。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予受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3/5/hom9.html
节录
郭素春下午受访时指出,有一半左右的大法官八月底任期将届,总统握有大法官提名权,
可理解此时不受理中华邮政更名释宪声请;但党团遗憾大法官不就法理,仅闻风扑影、寻
求政治正确的作法。

那些立委从来不念书的,讲那些话我看到差一点晕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7-24 01: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37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