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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犯罪预防宣导
网路犯罪预防宣导

何谓网路

网际网路的起源

  在1960年代,美国国防部为了确保网路资讯传输的完整性、相容性及安全性,让分布在全美各地接受国防研究计画的各大学电脑彼此连接在一起,其所研发的网路连结技术,是为了避免通讯的中断,因为部分网路若因战争而损坏时,传送的资讯会绕过损坏的电脑找到新传输路径。网际网路起初只限于上述的军事用途,但是随着硬体设备的普及与资讯大量交流的需求,1980年代起,网际网路转变为一般实用性与商业用途的网路。至1997年底为止,全球已有150个国家、八十万人次使用过网际网路,照此快速成长倍率,预计到2006年为止,全球大多数人都将有使用网际网路的经验。

什么是网际网路

  「网际网路」译自「Internet」,意思是将世界上的所有电脑,透过网路的连结和标准化的通讯协定,彼此相互通讯。简单地说,就是将全球所有的电脑连接起来的超级大网路,因此网际网路是全世界最大的电脑系统,它提供的是一种新的、开放的资讯交流与沟通模式。你知道吗?网际网路上传输的资讯在数秒内就可绕行地球一周,如此快速的传输速度,真正实现了「天涯若比邻」的理想。
  网际网路是广域网路的一种,由全球各地的区域网路依据TCP/IF协定连结而成,透过网际网路的连接,让不同国家或不同网路的使用者可以彼此交换资讯、共用资源。



防制电脑(网路)犯罪

  电脑犯罪并不可怕,因为今天电脑还不会自主犯罪。是人使用电脑去犯罪,只要主角是人,都会在电脑之外留下使用记录,用传统办案技术,用既有法律,大部份电脑犯罪都能掌握。电脑科技进步快速,犯罪手法与侦防技术一变再变,目前还看不到何时电脑网路会稳定,防制电脑犯罪必须不断进步不能停顿。电脑使用者年龄、身份分布不均衡,电脑网路司法体制外衡机制欠缺,单靠司法体制防制电脑犯罪负担太过沈重。电脑犯罪行为造成实质损害通常是局部性的,电脑网路犯罪具高科技形象,透过媒体报导会造成社会恐慌,会造成全面性、持久性伤害。媒体报导电脑犯罪,对不会用电脑网路的人与电脑网路熟手感受不同。了解的东西不怕,陌生的东西会觉得恐慌,是人之常情。电脑网路是虚拟世界,电脑网路用久了会产生错觉,把现实生活与网路世界分离,把传统社会道德观念法律规范抛弃,部分有意,部分无意。无意是因为电脑网路在虚拟世界,做了坏事没有犯罪的感觉。有意是因为心存侥幸,自以为技高一筹,认为传统社会约束力量还未上网,认为不易被抓。

  部分电脑犯罪针对电脑系统展开攻击或变造资料,要从根本防止这类电脑犯罪,电脑软硬体制造公司扮演重要角色。电脑、网路不是新东西,在军事、在研究、在大型企业使用了很久,到个人电脑兴起,际网路生活化之后,使用者从少数人扩大到所有人,电脑网路系统安全要求提高,在封闭圈里使用电脑因为利害与共,只要注意系统错误,不必防止人为破坏,从正常使用不发生问题,到刻意破坏挑不出毛病,需要系统重新规划改写才能彻底解决。绝大多数电脑网路安全漏洞,与原始设计根本没有考虑到恶意破坏有关。当损失超过重新改写代价,才能督促电脑厂商从根本改善,这类电脑犯罪靠道德约束、法律规范、犯罪侦防技巧很难收效。

  技高一筹,心存狡幸,这类电脑犯罪透过教育宣导可以有效防止。教育电脑网路使用者自律,明白告诉使用者什么是网路犯罪,展示电脑犯罪破案率,让网路使用者知道电脑犯罪破案率高,不可心存侥幸。电脑犯罪技术自创的少,学来多,与传统犯罪类似。全球能自创电脑犯罪技术的人不多,绝大部分电脑犯罪技术技术来自电脑设计者,部分来自竞争产品设计者,少部分来自拥有原始程式码,解析过原始成试者。早年电脑以封闭系统居多,拥有技术者流动率低,相对系统安全性比开放系统高。开放系统盛行之后,为了做出比竞争对手更好的产品,必须对竞争对手产品做全面测试,会找出许多别家系统设计漏洞。开放系统盛行之后,核心技术人员会在各家厂商游走,对早年在别家公司为了提高效率省略了哪些步骤偷了哪些鸡,原厂可能并不清楚,但并不表示系统安全。国际上以匿名方式,以提醒大家防止电脑入侵为名,实际在传播电脑犯罪技术的沟通管道很多,值得注意。负防制电脑犯罪责任者,要不断学习犯罪技术,才能防制电脑犯罪。

  克服电脑使用者年龄、身份分布不均,可以预防电脑犯罪。防范电脑犯罪于未然,比犯罪发生事后追查重要。现实社会里家长、老师是预防犯罪要角,在电脑网路家长、老师上网比例太低,不能在犯罪发生之前提出规劝。现实社会里司法体系检调警人员除了肩负犯罪防制任务之外,在个人生活上出现具有巡逻展示意味。司法人员在个人生活上极少上网,会让少数网路使用者觉得网路犯罪风险不高。教育体系对训练老师上网,社教体系对家长上网训练,司法体系对司法人员作电脑训练都已经展开,但是这些社会中坚人士平常工作繁忙,单纯上几节课很难落实在生活上利用网路。尽量导引原有业务上网,让工作所须带领社会人士上网更能落实。网路乱象与推广活动不均衡密切相关值得注意。

资料来源:http://www.cc.nctu.edu.tw/~ltc/8709091.html 刘大川先生


电脑(网路)犯罪的特性

刑事警察局侦查第九队是国内电脑犯罪的主要侦防单位,该队前身为电脑犯罪侦防小组,自民国八十五年成立以来,该队(组)所查获的案件已逾百件,综观电脑犯罪案件,有以下的特性:

散布迅速:网际网路具有无远弗届、迅速广泛散布的特性,其影响极大。


身分易藏:网际网路的来源网址可以假造,如阻断服务攻击极难追查。


证据有限:电脑犯罪可能没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网路犯罪留下的仅有电磁纪录并非如指纹、DNA等有个化性,如何提升电磁纪录的证明力实为一大挑战。


毁证容易:网路犯罪非但证据有限,而且这些证据十分容易毁灭。例如,电脑内部帐册、名册等不法资料,祇要轻按删除键或执行格式化指令,即能于瞬间毁灭。


适法困难:民国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针对电脑犯罪通过修正刑法条文计八条。然而电脑科技日新月异,现在修法解决的,只是过去面临的问题;网路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往往令立法者追赶不及。


跨国管辖:网路世界不易分辨疆界,在网路上环游世界轻而易举,这也造成网路犯罪具有跨国管辖的特性。


侦查不易:以上几个特性致使网路犯罪不易侦查,甚至无法侦办。各国法律与实务对于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不同(如枪、赌、色情的认定),也使得跨国性网站的非法行为,在侦查上更增困扰。


电脑(网路)犯罪的类型

色情网站:在全球资讯网上建立网页提供各种色情的资讯,并透过向各搜寻引擎登记或在电子布告栏上打广告。色情网站常见的型态有:张贴猥亵图片、贩卖色情光碟、录影带、贴图网站、提供超连结色情网站、散布性交易讯息等。


网路贩卖盗版光碟:如俗称泡面或大补帖的盗版光碟、电影VCD或音乐CD等等。


贩卖违禁、管制物品:在网路上贩卖枪、毒、FM2等。


赃物:在网路上以低价出售所窃的赃物。


电子商务诈欺:网路上常见的电子商务诈欺行为有虚设行号、伪卡刷卡、网路老鼠会等。


妨害名誉:网路上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或指摘他人,或假冒他人名义征求性伴侣、垃圾网站广告人及公布他人电话号码的。


入侵他人网站阻断服务:以不法或不正之方式入侵他人电脑窃取、毁损资料或以阻断服务手法瘫痪商务网站。


电脑病毒:在网路上散布电脑病毒,使他人的电脑当机、档案毁损或硬碟格式化。


网路赌博:在网路上开设赌博网站,供不特定人赌博财物。


散播个人资料:在网路上贩卖高收入户名单、特殊住户所有人名单等个人资料。
资料来源: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资讯室主任兼侦九队队长/李相臣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资讯室技正兼组长/张维平



电脑(网路)犯罪对治安的影响

  网际网路在国内迅速发展是近三、四年的事情,而电脑犯罪案件则在民国八十六年「军火教父」案起陆续发生,而至八十九年起有升高趋势。目前为止,较受社会瞩目之电脑案件,刑事警察局均能适时查获,对于遏止电脑犯罪其有积极正面之意义。刑事警察局经过多年努力已取得与美国联邦调查局正式合作管道,并于今年七月间查获多起国人设置于美国的非法网站,更有效压制大补帖及色情等不法网站。惟由于国人对于网路使用缺乏正确观念,以及对于网路业者及网路交易,仍缺乏适当之规范,一些不当诈骗资讯充斥于网路,进而对于治安产生下列影响:

一般犯罪之通讯连络管道。


以网路为犯罪之场所。


以网路为犯罪之工具。


以网路及连结在网路上之电脑为攻击目标。


降低刑案之破获率(美国网路犯罪破案率平均为百分之四)。


电子金融商务犯罪案件增加,影响金融经济秩序。


各类型网路犯罪的参考案例

一、 网路色情

散布或贩卖猥亵图片的色情网站 据报载,曾有一高中生,开设色情网站,以招募会员的方式,提供会员观赏猥亵图片,半年内赚了一百万元,但终被警方查获。 另外,最近报上也指称警方破获台湾地区最大的GOGO「浮声艳影」色情贴图网站,该网站并跨国连结上百个国外色情网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图片,供网友上网观看。 此种开设色情网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散布猥亵图画」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满十八岁之人的猥亵图片,则触犯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罪。


在网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网站提供留言版给网友上网留言,以找寻性伴侣。如果该网站有营利,且这些留言讯息涉及性交易。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三一条第一项「意图营利,引诱或容留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者」与刑法第二三一条第一项「意图营利,使人为猥亵之行为者,亦同」。但须注意的是,刑法二三一为结果犯,其并不处罚未遂犯,需达「与他人奸淫」或「为猥亵之行为」时方属既遂。另外,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媒合暗娼卖淫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二、网路上贩卖FM2 曾有人以「新的FM2药丸,可快速睡着」为主题,在网路上的性版新闻讨论群区刊登贩卖讯息。因为目前FM2并不属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范的范畴,因此无法适用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但是此行为会触犯药事法相关规定。

三、网路上贩卖大补帖 网路上贩卖大补帖(非法拷贝之软体)的情形十分盛行,行为人四处寄送广告电子邮件或在BBS站上刊登讯息以贩卖大补帖。此行为触犯了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意图销售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

四、网路煽惑他人犯罪

军火教父案 杨姓青年涉嫌明知「军火教父」网站中的文字与图片,系贩卖枪枝的资讯,却在搜寻引擎奇摩网站上登录该「军火教父」的网址,提供不特定多数人上网查询「军火教父」刊载的资讯,台北地院认为杨姓青年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三年。(详情请见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此案判决一出,引起各界的讨论,肯定与反对的声浪夹杂。


无政府份子文件集 - 网路上教制炸弹 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学资讯系陈姓学生,在学校网站建立「无政府份子文件集」个人网页。他并将国外相关讨论群组中介绍各种炸药制造方法、过程与威力的文章,转载张贴于个人网页上,供不特定人观看、讨论。由于各类炸弹或爆裂物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若有未经许可为制造者,应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以刑责.台北地院认为陈姓学生将介绍炸弹等爆裂物之制作方法的文章转载张贴在其个人网页上,显系刺激怂恿他人犯制造炸弹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该个人网页并未设定密码,不特定人进入电脑网际网路后,均得任意再进入陈姓学生之个人网页阅览上开文章,陈姓学生之煽惑行为已置于不特定人得以共闻共见之公然状态,系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为连续犯,结果判决十个月,缓刑三年,并交付保护管束。(详情请见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此案也引起广泛的讨论。


五、网路诈欺

骗取帐号,高价贩书案 网路上曾经出现三封信,A信的内容是高价贩卖「骇客防卫手册」。B信的内容是有人自称读了该「骇客防卫手册」后,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帐号与密码,他不但将这本书大大地吹嘘了一番,并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码,供人测试。C信的内容是拨接帐号大赠送,只要在网路上填一些资料,即赠送免费帐号。其实,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个人的手笔,其目的是要诈骗网友以高价来买这本书。他想藉由B信来让人误以为读了这本书,就可以成功破解盗用他人密码。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码,并非根据这本书的叙述破解得来。这些破解的密码的来源是C信。C信告诉网友拨接帐号免费大赠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网友填写将来此免费帐号所要用的密码。一般会上网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帐号,而多数人如果拥有两个帐号,为免麻烦,会取相同的密码。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们在其他帐号的密码填上,密码于是就轻易泄漏出去了。此案触犯了刑法三三九条普通诈欺罪。这个网路诈骗案利用的是一般人的惰性与贪小便宜的心里。


烧录机变乌龙茶 有人在网路上贩售便宜的烧录机,因为网路传播快、散布广的特性,很多网友信以为真花钱购买,寄来的却是乌龙茶。此案所触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条普通诈欺罪。


六、网路恐吓 高雄中信饭店曾经接获电子恐吓邮件,表示若不遵从指示,将炸掉该饭店。但是,后来并未有人前去取款。


七、网路诽谤与公然侮辱 网路时代的来临,使得资讯的传播更加快速便利,也使得每个人公开发表言论的机会大增。笔者认为,随着网路的盛行,诽谤罪与公然侮辱罪将会明显增加。就加害人的角度来说,要诽谤或公然侮辱他人,比以前容易多了,原因是网路有以下特性:一、快速传播 二、大量传播 三、成本低 四、匿名性高 五、讨论的机会增多,也使加害人不知不觉会误触法网。就被害人的角度来说,网路使伤害扩大了。因为网路的特性,现在只要一下子的功夫,很多人就会看到网路上的资讯。例如:独立检察官史达对于柯林顿绯闻案所作的调查报告一登上网路,全世界的人随时可以上网阅读。

卫生棉长虫 网路上流传着一个耸动的谣言:某品牌的卫生棉藏有虫卵,经使用后会孵化。一女性消费者去看医生,发现子宫竟然被吃掉一半,原来是卫生棉中的虫作祟。 此谣言使得该品牌卫生棉的销售量明显下滑。警方循线追查到两人,此二人未经查证,就将该电子邮件转寄给他人,但该卫生棉公司于此二人道歉后,撤回告诉。


政大学生诽谤教授案 政大邱姓学生于八十六年九月补修赵姓教授的课程,因不满赵姓教授的教学及考试方式,于同年十一月两度在网际网路校园版的电子布告栏上,以「另一种形式之强暴」为题,张贴文章,指摘赵姓教授利用学生上课作成之摘要、抄袭学生所作之报告,作为学术论着。邱姓学生并另以大字报的方式将文章张贴于政大的言论广场上。台北地院认为邱姓学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条第一项的公然侮辱罪,与三百十条第二项的加重诽谤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加重诽谤罪)处断。且因被告前后两次诽谤行为,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并加重其刑。判决结果是处邱姓学生拘役五十五天。(详情请见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此判决一出,更是引起各方热烈讨论网路上的妨害名誉与言论自由的分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A将一封辱骂他人的电子邮件寄给B,此与A在BBS站上贴文章的情况不同。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问题座谈会的研讨意见 认为,电子邮件系寄至特定电子信箱,并非在网站之公布栏上,不构成「公然」要件,亦无散布于众之意图,亦即,不构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如果具「散布于众」的意图,发出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内容的电子邮件,仍然有可能构成三百一十条第二项的加重诽谤罪。


在网路上称校长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学学生在BBS站上,称该校校长是哈巴狗,该校依据学生奖惩规则,记该生大过一次,以为处分。


冒用他人名义,征求性伴侣 八十七年六月,一犯罪嫌疑人冒用某女之名义,在GOGO休闲版中的浮生艳影版面,征求性伴侣,并留下某女家中电话。此行为除了构成三百十条第二项诽谤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义部份,是否又构成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伪造署押罪,颇有争议 。 甲说:认为不构成伪造署押罪,因为电子化文件,无从签名,而且该姓名系以正负磁气方式传送,与文件之内容无异,并非署押。 乙说:认为构成伪造署押罪,署押系指签名画押或签押,其方式本不限于签名一种,即令画十字亦非不可,该姓名系表示该文件是由何人制作之意,即为署押。 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问题座谈会的的研讨意见认为应采乙说。不过,目前实务界仍有不同意见,尚未达成共识。 须注意的是,诽谤罪属告诉乃论,而伪造署押罪则是公诉罪。


将名人照片移花接木案 在不少网站上,可以看到电视或电影明星的头被接到裸女身体的照片。这种移花接木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而定,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从以上台湾所发生的案例来看,藉由网路科技所为之犯罪行为,已逐渐浮现大致的轮廓。但虚拟世界的秩序规范仍不够清楚明确,虚拟世界的秩序如何建立,实在是我们应深思的问题。而因电子化证据搜集不易,以及网路无国界的特性,使得电脑犯罪在侦防上,比起一般的犯罪更加棘手。如何加强充实执法人员的训练与装备,亦是当务之急。


资料来源:http://www.crime.org.tw/view.asp?filename=data01-a0102.html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 蔡美智小姐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6-29 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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