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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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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些刑总的问题
请问
1.(保护主义中有一个为外国人攻击台湾人,就是刑法第八条吧)那刑法第八条规定之外国人适不适用刑法对人的效力?

2.甲驾车撞死人,驾车逃逸成立三个犯罪责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问题:这一题应是有义务吧,所以是不是应该用294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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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07 12:23 |
ya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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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一下第2题
2.甲驾车撞死人,驾车逃逸成立三个犯罪责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问题:这一题应是有义务吧,所以是不是应该用294才对?

甲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

其竞合关系
参92台上4552号判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固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之特别规定,而应优先适用,然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之遗弃因而致人于死(重伤)罪,系就同条第一项之遗弃行为而致生死亡或重伤之加重结果为处罚,为该遗弃罪之加重结果犯规定,是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伤,使陷于无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发生客观上能预见而不预见之重伤或死亡之加重结果者,自应对行为人之肇事逃逸行为,论以该遗弃之加重结果犯罪责,而非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
肇事致人受伤逃逸罪所可取代。"
故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应论以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再与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数罪并罚

请各位先辈指教结论是否有错...


平凡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02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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