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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五等-訴訟法大意事不是不考"行政訴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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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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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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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司法四.五等-訴訟法大意事不是不考"行政訴訟"啊
http://www.paochen.com.tw/web/resource/newscontent.aspx?fid=630
說明
一、為保障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實踐就業機會平等原則,經參酌用人機關意見,爰擬放?本項考試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應考年齡上限至55歲,並取消五等考試應考年齡上限之規定。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但書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依職業管理法律須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按法醫師法已自95年12月28日施行,其第14條規定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爰本項考試法醫師類科之應考資格擬配合修正為須具有法醫師證書始能應考;應試科目部分,除參酌用人機關修正意見外,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關須具執業證書類科考試例,將專業科目刪減為3科,並配合修正體格檢查標準表之類科名稱。
三、本項考試四等考試「訴訟法概要」及五等考試「訴訟法大意」應試科目,為利命題及方便應考人準備,擬參酌往年該科目命題範疇修正為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及「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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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03-14 15:34 |
寂寞候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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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頌法概要」改成「刑事訴頌法概要與民事訴頌法概要」
這樣....有改到什麼嗎???
不就名稱而已,實際上本來就是如此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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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03-15 01:27 |
高考巧克力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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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
感覺就像沒改呀!!
要考的內容不就是那樣???
有差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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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
2007-03-15 15:49 |
阿晟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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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高考巧克力於2007-03-15 15:49發表的 :
對呀!
感覺就像沒改呀!!
要考的內容不就是那樣???
有差ㄇ???
往年的書記官考試,訴訟法概要只有考民訴和刑訴,幾乎是固定的!
但問題來了!司法五等考試的訴訟法大意一科,因為去年是第一次考,所以當時
坊間的書籍甚或是補習班也把行政訴訟法列入訴訟法大意
中!
雖然在去年司法五等考試題目出來,只考了民訴和刑訴!根本沒有考行政訴訟法!
但:
在考選部還沒有把訴訟法大意的範圍限縮前,出題委員如果出行政訴訟法,能夠
說他出錯嗎?
我記得有人去考選部的意見看板問過,我沒有記錯的話,當時,考選部的回答的
內容意思大概是…如何命題是命題委員的權責範圍…也就是就算命題委員出行政
訴訟法,也是他的命題權責…
考選部把訴訟法的範圍限縮至民訴和刑訴,這樣對準備考司法五等的考生而言是個福音!
[ 此文章被阿晟在2007-03-15 18:1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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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霞客) | 理由:
對!改名的目的是為了限縮於民刑兩訴 排除行政訴訟.!!沒改名之前 是有權限出行訴的 三訴讀下來..亂死你.
暇滿人身寶,難得而易失,已得應善修,莫令空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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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03-15 18:05 |
高考巧克力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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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原來是這樣呀!!
果然看東西都沒看清楚
我那天把去司五說明會的資料拿出來看一看時
才懂~原來如此!!!
真是笨笨的
不過謝謝很詳細的解答
加油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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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
2007-03-18 14:48 |
wf716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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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少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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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08 08:59 |
sara1967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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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考啊.但是他考在法學大意.歎.有差嗎?只是位置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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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6 20:52 |
singing7230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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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感謝提供這樣的訊息
少了行政訴訟的確比較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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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11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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