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6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racy081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公寓禁養寵物問題
我的所有權狀登記日是6/6/2006,社區在在6/24成立管委會並決議禁養寵物。
管委會認為我在10月申請裝潢保證金,認定我在11月搬入,所以要我一週內處理寵物。
請問在法理上我究竟是何時入住?因為法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5 13:38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如此
刑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則不同
況且你的所有權狀,僅僅是在證明你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已
法律上尚有所謂的「居所」及「住所」的認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5 15:49 |
tracy081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會提不溯及既往是因為去年台北板橋曾有此一判例,法官以不溯及既往判住戶贏。
所謂居所以及住所又分別如何定義呢?入住的事實又該如何舉證?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5 18:38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十條 (住所之設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第二十二條 (居所視為住所1)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中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居所視為住所2)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至於入住如何舉證,個人是不太清楚
最簡單的就是,如果你有變更戶藉地(一般講的遷戶口)的話,就由變更日起計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0:58 |
tracy081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說聲謝謝!
那以我目前實際的情況來說好了,我的戶籍在A地,但是幾乎沒有住在戶籍地,實際上都住在B地,所有帳單等通訊地址皆寄往B地,目前管尾會有紛爭的C地是我所購入的房子,偶而會過去住,請問法院會認為我到底住哪裡?我在買下這房子時並無禁養寵物規定,這樣能成立嗎?還有管委會要如何證明那是我的狗?在未經證實下,我可以反控誣告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6 01:34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說聲抱歉
因為您的問題超乎我所能回答的部份
個人學習法律相關學科時間並不長
所以無法完整回覆您,也擔心回覆錯誤而誤導了您
由你上述的情形,個人認為B地才是你的住所
至於,你在買在C地時並無禁養寵物規定
禁養寵物規定是由管委會會同住戶投票決定之(一般而言是如此)
禁養寵物規定,並不是決定於你購買時,買賣條約是曾附帶這一項
而是在你入住時,當時的管委會透過大樓住戶會議是否有決議此項規定

再來,你所稱「誣告」部份
原則上,管委會只是開一張改善單給你而已,並不是向你「提出告訴」
既無「告訴」何來「誣告」?

再者,管委會如何證明那是你的狗
管委會只是「就一定所見之事實」對你發出改善單
管委會並不需要證明那是你的狗,只要管委會曾遇見、或是往後再看見你帶著那隻狗
或是鄰居時常不定時由你家的方向聽見狗的聲音,或是鄰居目睹該狗進出你家而且不止一次
管委會只「認定所見之事實」,並不需要證明那隻狗是不是你的
當然,只要你家不再曾出現狗,不再有別人看到你帶著狗,不再有人聽到你家方向有狗的叫聲
你同樣不需要證明那狗是不是你的,因為,沒有人認為有狗存在的事實
換言之,沒有人曾目睹或接觸「有狗存在之事實」,自然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如果真的不是你的狗,那也不會是管委會需要證明狗是不是你的,而是你該證明該狗不是你的
至於,狗到底是誰的,那並不是重點,而是,狗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到底是不是住在你家?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若您非常堅決並且在意如何解決
應當詢問專業法律人士,以尋求正確解決之道


[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3-06 05: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6 05:10 |
tracy081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並不會誤導啦,法律不外人治,每個法官的解釋也會不同,就算問問執業律師,他也會『附帶』僅供參考,來此不過是想多聽聽各種聲音,互相討論,能多得一些心得。

我認為本社區的問題來自管委會,他以為社區他在管,他說得就算,大家要聽他的,意見不合就當作是找麻煩,抓到把柄猶如見獵心喜放大扭曲事實,他認為違規的事就開口閉口要告住戶,還說被告就是有錯,被告就是有罪,被告就是會輸,被告要負擔訴訟雙方所有費用,他視為眼中釘的鄰居就被他塑造為惡鄰。雖然知道他也不能對我們怎樣,但是那些荒唐邏輯,實在令人好氣又好笑。

或許也會有人說,那就罷免他,可是住公寓的人大都自掃門前雪,或說這社會也缺乏正義感,幹嘛多管閒事,甚至在主委的帶頭下,不明就裡的會有人跟著起鬨耍機車(比方有種鄰居,不准樓上的半夜十二點以後洗澡,還真的報警),這社區真悶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07 00:53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利用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另外何時入住這個問題基本上不重要,重要的是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禁養寵物的嗎?有列入規約嗎?如果沒有列入,就可以不鳥他,否則,必須經調解委員會做調解,而不像動輒就說如不xxxx就送法院處理那麼嚴重啦!如果還有不甚瞭解的話,可以到營建署網上查詢。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3-08 03: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