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1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owayn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拋棄繼承的相關問題
生父在我小的時候就和媽媽離婚了,直到我現在二十初頭都沒有見過面,也沒有往來。
但,他以前有愛賭的惡習,所以最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24 10:04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答一:是的,須於被繼承人死後才能為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請參民法第1147條)
回答二:到地方法院辦理,但如何辦理我也不曉得^^",如果不懂辦理程序可詢問櫃台人員。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辦理拋棄繼承後須再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例如您父親的兄弟姐妹)
    至於法定之繼承人可參考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我找到了一篇文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連結: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參考看看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01-24 10:28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1-24 10:23 |
Rowayn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1-24 10:23發表的 :
回答一:是的,須於被繼承人死後才能為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請參民法第1147條)
回答二:到地方法院辦理,但如何辦理我也不曉得^^",如果不懂辦理程序可詢問櫃台人員。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辦理拋棄繼承後須再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例如您父親的兄弟姐妹)
.......

哇…還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說呀…。都要二十幾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沒打死他就不錯了…。唉…真造孽呀,怎有這種父親!我實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連繫呢! 表情   謝謝大大的解釋喔!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24 10:28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Rowayne於2007-01-24 10:28發表的 :


哇…還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說呀…。都要二十幾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沒打死他就不錯了…。唉…真造孽呀,怎有這種父親!我實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連繫呢! 表情   謝謝大大的解釋喔! 表情
說真的~線在人倫比不上債權壓力~拋棄繼承的部分應該要找代書吧?我沒有記錯的話啦!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2-03 00:25 |
思昕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網路找來的~~
應該很實用吧~~
可以參考看看~~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至第一一六三條;第一一七四條至第一一七六條之一。


人生~~可悲的是不能重來~~可喜的是它也不會重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5-16 01: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1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