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ally小猫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创作大师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宠物园地
推文 x918 鲜花 x23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请你记得我的好
请你记得我的好●吴若权


在网路上看见一则笑话:
出版社里,到职一个月的新人,在搭乘电梯时遇到一位前辈,被他亲切问:「你是哪个部门的?」
新人回答:「发行部。你呢?」
老先生微笑说:「我是发行人!」
新人恍然大悟,以失敬的语气说:「原来,我们是同部门的。」

如果,看完这个笑话,你觉得不好笑,我该恭喜你!
表示有关人际疏离的问题,到现在还不曾困扰你。

倘若,将笑话读完后,你会心一笑。我还是要恭喜你!
想必你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
网际网路的发达,让同公司、甚至同部门的人,
过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见面亦不相识。

而网路虚拟组织、行动办公室等观念的普遍执行,
打破传统行政组织中位阶与层级的同时,也让年轻一代的朋友,
连「发行人」和「发行部」之间的关系都搞不清楚,又怎么记得住谁是谁?

让别人认识你并且记得你,是你的责任,而不是对方的义务

我想起十几年前在一家科技公司服务时,
为了推广一项具备「简报」弁鄋熔阿~,
锁定经常要对客户做简报的主管级人士及业务人员为目标市场,
一位同事想出一句很能打动人心的广告标语:「我记得你!」
广告文案的大意是:一场精采的简报,绝对令你的听众对你印象深刻。

借用这个概念,我想说的是--让别人认识你并且记得你,是你的责任,而不是对方的义务。
尤其生活在 E世代,人的名字、人的价值,经常被一串数位式的标记给取代,
想要令别人对你印象深刻,非得多下一点功夫才行。

让自己的服装、仪容呈现独特的风格,不失为一个好点子,但过犹不及的分寸很难拿捏。
倒是亲切的笑容和主动的介绍,永远是令人不设防的好主意。

有一天我在健身房运动,碰到一位热情的女生,
她自然地前来跟我打招呼:「我叫芷榕,朋友们都说只要记得『只溶你口;不溶你手』,就不会忘记我!」
她这种自我介绍的方式,实在教人印象深刻。

然而,第一次的印象深刻,并不代表就一定会记忆长长久久。
因此不断地出现和提醒,就变得很重要。

我曾参加客户举办的部门烤肉活动,跟他们七位同仁一起去烤肉。
由于估计有误差,活动结束后,剩下很多肉品及鱼虾,主管一一唱名,
问问看同仁是否愿意把剩下来的食物带回家当晚餐。
分配完毕,正巧有一位同仁顺道搭我的便车回家。
途中见她满怀心事,很不开心的样子,我问她:「怎么啦?」
「说出来,您一定觉得我小心眼、爱计较,其实我真的不是贪心想要那些剩下来的鱼肉,
只是觉得很难过,为什么我的主管叫了所有的同仁的名字,就是没有问我要不要带鱼肉回家,
那种被忽略的感觉,真的很差。」

虽然,在车上我可以安慰她说:「别在意吧!主管可能正好没有看到你,或心一急没想到你。」
但我并没有那样做,反而很严肃地提醒她:「你回去要好好检讨一下喔!
一定要想办法提升自己在主管心目中的注意度。不管是多么匆忙的时候,都要让主管记得你。」

随时给对方留下好印象,成就机率会比较高

行销研究中,有一种针对某类产品的品牌印象调查方法,
在事先不提示的状况下,要求消费者临场凭直觉讲出三个该类产品的品牌名称,
最常被提及的前三个品牌,就可以说是品牌印象最深刻、记忆度最佳的品牌。
虽然,人气并不完全直接等于买气,但至少是一个具备参考意义的指标。

同样的道理,不妨问自己下列的问题:
如果在你工作的地方,正好有一个不错的主管职缺,你对那个位置垂涎已久,
你认为老板在考虑升迁的人选时,
他的脑海中是不是可以很快地浮现你的名字、你的影像?

没带到一盘鱼肉,也丧失一个升迁机会,损失可就大了!
想要出人头地,先从「给别人留下好印象」开始努力吧!



【心得感想】

这让我想到前些天中午开会的时候,
怎么老板看到S开头就直接喊「来看Sally的」,结果不是。
这样是好还是不好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CATV | Posted:2007-01-10 00: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12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