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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网路游戏货币购物
我在线上用游戏货币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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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4 08:09 |
wood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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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游戏货币跟对方交易些什么呢?
如果是现实上的物品
你们两个都违法啰
因为游戏里面的虚拟物品所有全都属于游戏公司
并非“你”所拥有
理所当然你不能拿“别人的东西”也就是属于游戏公司的“虚拟货币”去交易
不属于游戏里面的东西

至于牵涉到哪方面的法律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虚拟货币只能交易虚拟世界的货币这个概念希望你要有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里出现英雄
其实你自己就是自己的英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4 10:49 |
SaintChri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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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诈欺成立的机会是最大,但那还是要看您的情况而定。报案先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9-25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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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到底该厅1楼的大大还室2楼的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5 06:25 |
负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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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哪款线上游戏?
因为我所知道某些线上游戏,他能让玩家申请"游戏历程表单",我也看过那表单,登记的很详细。
例如:x年x月x日x时x分 ,xxx玩家于xx地点,将xxx(武器装备道具等等....)做了xx动作(可能丢弃地上,可能拿去做冲装备的动作 等等....) 或者与xxx玩家交易等等资料都会有登记,毕竟都是属于游戏历程。     三国群英传就有提供此项服务。 表情
而你可持那份游戏历程,去寻找律师或者自己去警察局报案。然后稍做等待数天,(如果警方有重视你的案子的话)最好是能天天都去拜访那一个承办警官,询问他你的案件进度如何,别让他有"忘记办案"的机会。
然后游戏网路公司,就会收到公文(有可能是啥命令,或函),请游戏公司配合调阅玩家资料等等相关步骤...,就不会有找不到人的情形发生了。

很多人的观念,网路上无法面对面,要找到对方一定不可能,其实、错、错、错、错!!!!


[ 此文章被龙伯伯在2006-09-26 11:54重新编辑 ]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6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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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rusader1024于2006-09-25 06:25发表的 :
请问我到底该厅1楼的大大还室2楼的大大

我是版主耶...= =" 当然我也不是每一次都对,不过您应该知道哪一个对您比较有利吧...就选那一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9-27 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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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大家了@@"我玩的是天堂= =a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7 02:04 |
负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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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历程,应该是各家游戏公司都会有的,只是可能说法不一样。
建议你:拿出诚恳的态度说明情况,明确的告知橘子公司,请他们帮忙调阅当时资料。
但是不要太夸张,例如是6月6日6时发生的事情,你可请他调6月6日4时~8时你的游戏历程就好。
需要游戏历程用意,只是让你有证据证明你所言非虚,且证明对方的一些非法行为。
备注:即使你有游戏历程资料了,请你别指望能直接找网路公司做赔偿,请利用法律途径。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7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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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网路游戏公司发表联合声明.
就是要杜绝网路虚拟交易.
详细说明: -> 游戏哈啦 -> [线上游戏] 游戏公司重要联合声明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7251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7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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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有点老....不过我想陈述一些概念~
虚拟物品无所谓「所有权」,因为虚拟物品不符合民法上物权的定义,虚拟物品应该被定性为「权利」,系游戏玩家向游戏公司要求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游戏的权力来源。
当然,这种权利具备财产属性,可让与、可处分,但由于游戏公司禁止虚拟物品买卖,故某两个玩家之间的交易,如果被游戏公司知悉,进而删除虚拟物品,玩家没有办法主张权利。但是两个玩家之间的买卖纠纷,可依法律请求。这完全因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分别有不同的契约约束的关系。
最后,既然虚拟物品仍有利益性,受损害时,可依不同法律的构成要件加以处理,例如楼主的状况,可依诈欺罪(刑法第339条第二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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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01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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