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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a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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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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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弟所了解~这是可以告对方的,就如9f大大说的~
====================================
但是小弟认为游戏公司是不能私自将你的虚拟物品做删除的动作,
就算要也要对你提供相当的补偿,而他们所宣告的屁条文...在法律上不见得有
效,因为那是你花月费花时间打来or换来的东东,所以在权利上那是属于你的,
不应该属于游戏公司,游戏公司保留变更它的效用,但是不能将东东删除,但是变
更又会有它的争议点,所以当时橘子取消玛那法杖,却又不敢回收就可以看出,游
戏公司的顾虑在那了,so游戏公司及法律上是有所冲突的吧~当游戏公司自行订
定的条文与法律有所冲突时,应是以法律为准的哦~
所谓的”商品”是买方与卖方共同认为有买卖或交换的价值的东东,既然你们所进行
的是商品的买卖,而对方以诈骗的方式取得你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可以告的噜~
但是....警方查的到他吗 XD 
====================================
以上只是小弟个人的认知,不可能完全正确,因为小弟不是法律系的学生,更不可
能是法务的相关人员,只是有见过类似问题的文章,加上自身的认知所发表~
所以还是请专业的大大们发表高见,让小弟们得以学习啊!  表情


如有帮到忙请献朵花吧~没帮到先sorry~帮了倒忙请原谅别气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IANA | Posted:2006-11-01 22:45 |
davidtw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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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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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网友所述,依实务界看法应是可以以诈欺罪(刑339)论处:
根据法务部于90年以(90) 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对于线上游戏交易纠纷案件的函释「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之帐号及道具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于游戏伺服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网路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皆属刑法诈欺及窃盗罪所保护之客体」,亦即虚拟帐物品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的价值,所以关于虚拟宝物被盗或被诈欺的事件,以刑法诈欺或窃盗罪嫌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2006-11-02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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