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lvin546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律讨论] 转贴- [注意] 941209立法院 通过最新交通处罚条例 ~ 车主们必看
[注意] 94年12月09日 立法院 通过最新交通处罚条例 ~ 车主们必看

请站长将此篇置顶让车主门可以了解到



新闻来源: http://tw.news.yahoo.com/...2mhtk.html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增订汽车驾驶人转弯或经行人穿越道不礼让行人,罚款新台币一千两百元至三六千百元。红灯右转罚款减轻为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并删除装用测速雷达感应器的处罚规定等。

立法院原本在上一届会期末法案大清仓时,朝野已达成共识通过此案,但因处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触礁,引发在野党撤签,未竟其功。此案这会期卷土重来,院会下午三读通过,修正幅度相当大,重点如下:

红灯右转行为原来比照闯红灯行为,处罚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锾,草案修正为,属红灯右转行为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为保障行人,增订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或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原条例规定装用测速雷达感应器,处一千两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没收感应器;修正通过的条文将此删除,不罚款。

为了防止飙车恶风,汽车驾驶人驾车行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以上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驾驶。

以科学仪器取得汽车驾驶人违规资料证据应为定置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设置地点。行车速度超过规定的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的最低速限,采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举发,于一般道路须至少于一百公尺,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须至少于三百公尺前,明显标示之。

小客车附载幼童未依规定安置于安全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有关幼童安置方式、宣导办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等有关机关定之。

汽车驾驶人回车违规,罚锾由现行二百元至六百元,提高至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而违规倒车罚锾则由二百元至四百元,提高至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汽车驾驶人肇事而无人受伤或死亡,未依规定处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吊扣驾照一至三个月;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采取救护措施及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违反者处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则吊销驾照。

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者,吊销驾照,并不得再考领。避免汽车驾驶人「押驾照」,形成处罚漏洞,也删除易处吊扣驾照或牌照制度,另增订,罚锾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也增列罚锾得采分期缴纳规定。

增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的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疏纵或牵系禽、畜、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罚锾由新台币以一百八十元提高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汽车驾驶人无照驾车违反条例规定,应受吊扣驾照处分,在所规定最长吊扣期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放宽终生不得再考照的限制:明定终生不得再考照者,肇事致人死亡和重伤案件,受处分人经吊销驾照处分执行分别已逾十二年及十年者,如符合特定条件,可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考领驾照。

在车道或交通岛上散发广告物、宣传单或其相类之物,及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不听劝阻者,处行为人或雇主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为避免严重超载者采取消极方式抗拒过磅,甚至拒绝停车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车安全,草案明定,汽车装载货物行经设有地磅处所一公里内路段,未依指示或不服交警等人员的指挥过磅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一万元罚锾,并得强制过磅。941209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9 23:09 |
vincemi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10 鲜花 x2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7 16: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2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