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engkb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稅務][台灣] 公設地高價抵遺產稅 門檻拉高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合法調節遺產稅行為,已被財政部盯上,財政部昨(25)日公告新解釋令,明令生前購買公設地,若來不及完成移轉登記,繼承人雖仍可以公設地抵稅,但抵稅價值要按實際取得價格計算,不能再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這項措施已明顯限縮高所得者,藉購買公設地,調降身後遺產稅負的節稅規劃。稅務專家說,生前買進公設地者,若死後還未完成過戶,購入公設地節稅的目的將會前功盡棄。

這項新規定已自10月24日開始生效,生前未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遺產稅案件均適用。不過,若生前已經完成過戶等移轉手續,取得的公設地,將不會受新規定影響,仍可按較高的公告現值抵稅。

財政部新行政命令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5-10-26 12: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49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