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ttleba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音乐] APE音乐格式
请问一下各位厉害的大大

到底APE音乐格式是什么阿?

我该用什么播放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10 01:12 |
pkkbkra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终身成就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7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音乐新格式APE呛声 MP3过气啰!压缩比约为3:1  宽频传输音质好 没负担 文╱Janus

 网路技术的发展总是比产业的步调要快上好几年,MP3这门技术纵横网路已经有将近7年以上的时间了,一直到今年,国内的唱片业者与MP3网路业者之间的官司才刚开始浮上台面;看着双方你来我往的唇枪舌战,议题一直绕着「技术无罪」及「违法盗版」两个主题没有交集,一方好像将MP3视为洪水猛兽,而另一方则将MP3视为未来的摇钱树;但是在这同时,网路上已经有人宣告「MP3已死」,将MP3视为一种过气的音乐格式。

 我们都知道,MP3是一种破坏性压缩的音乐格式,它是以一种10比1的压缩方法,将原本40MB左右的音乐档案,压缩到4MB的大小,将原本音乐的高频及低频掐头去尾地剪掉,保留一般人平常只会留意到的主要音频。

 相较之下,声音品质当然比原本的品质要来得差,只是如果未经比较的话,光听MP3音乐或许不会发觉,但是如果你将同样一首歌,透过比较好的音响来聆听它的MP3版本及CD音乐版本,马上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的不同,像是原版的乐器声及细微的音场位置变化,一到MP3播放就全部都混成一团,人声与乐器是混在一起,音乐显得既平面又没有生气。

 就像是VCD只是个到达DVD前的过渡产品一样,有越来越多人相信,MP3也只是到达更完美音乐格式前的一种过渡规格,于是,音乐品质更好的音乐压缩格式「APE」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

 聆听压缩的APE格式音乐,音乐的效果与原本的音乐一模一样,原因就在于APE采用的是无损音质的音乐压缩格式,就像你用Winzip压缩文件档案,解压缩之后所看到的文件内容依然是原本的内容,但是APE格式的档案不需要经过解压缩的过程,可以直接透过专用的播放器播放。

 其实APE格式的问世,可以远溯到2000年,不过一直到最近才重新盛行起来,主要原因是频宽的进步;与MP3的10:1压缩格式比较起来,APE格式的压缩比大约为3:1,所以所产生的档案体积较大,但相较于7年前MP3刚盛行时,大家只能用54K拨接网路来传输档案的环境,现在网路频宽要比当年快上百倍计,所以APE的档案虽然较大,但迅速在网路上成为「网路抓抓族」的新宠,有的人甚至还高喊着「给我APE,其余免谈」。

 不过,一个新的音乐格式从出现到普及,总是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与现在几乎人手一机的MP3随身听比较起来,由于目前APE并没有支援的播放机种,再加上APE档案较大的特性,也比较不适合在传统的P2P交换网路上传布,所以预估MP3依然还有一段美好的黄金时期,而APE真正的流行,恐怕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这是我去找来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索尼 | Posted:2005-04-10 01:22 |
littleba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主大大
有人回覆了
我自己删不调

那请您代劳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10 01: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9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