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条─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应受下列召集:
一、 动员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之。
二、 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战时为人员补充或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之。
三、 教育召集:依军事需要,于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
四、 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务需要实施之 。
五、 点阅召集:于点验或校阅时实施之
临时召集---临时召集入营之服役时间,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与动员召集同,在平时先后在营服役时间
合计以一年十个月为限
教育召集--于退伍八年内,以四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二十日。但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数及时
间。
勤务召集--同教育召集
点阅召集--于退伍八年内,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为限,必要时,国防部得视需要酌增年限、次数、日
数(好象有修改为半天)。
申请免除召集之规定为何?
答:
一、 后备军人于受领召集令(属教育、勤务、点阅召集者)后,若因故无法应召,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迳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后备司令部提出申请免除本次召集,县、市后备司令部复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及(比照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动者。
(二)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本人处理者。
(三)中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开会期中者。
(五)因事赴国外者。
(六)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羁押中,或犯罪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应召者。
后备军人于受领召集令(属动员、临时召集者)后,若因故无法应召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条─后备军人及补充兵依法应受动员召集临时
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时,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处
理而不能如期入营者,得由国防部所属权责单位(县、市后备司令部
)核准延期入营,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二) 召集规则第十五条:应召员受领召集令后,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
期入营或不能应召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延期入营: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处理者,应即填具延
期入营申请单,检附证明文件,迳附户籍所在地县、市后备司 令部
提出申请,于实施后依法核定,其延期入营时期以不逾三日为限。
2.不能应召:应于召集令送达后,即由应召员或代理人,填具不能应
召申请书,并按下列规定检附证明文件,迳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后
备司令部提出申请,于查明属实后核定之。
(1)患重大疾病或因伤残不堪行动者,应检具内政部会商行政院卫生
署指定之检(复)查医院诊断证明书。
(2)因案经通缉、羁押、或观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或受保安处分
、强制戒治、感训处分确定在执行或追诉中者,应检具司法机关
证明。
(3)行方不明或失踪经户政机关登记有案者,应检具户政机关之证明
书。
楼主可以至该网站查询----http://www.mnd.gov.tw/division/~defense/mil/afrc/show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