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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男子為了4千元賣帳戶 詐騙集團當成犯罪工具觸法
2018-10-23 17:09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台南市潘姓男子因缺錢花用,被控去年6月以4千元代價,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涉嫌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做為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台南地院依潘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潘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說,潘(24歲)去年6月初,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以4千元代價,將他所申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賣出給自稱「文耀」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取得潘的銀行帳戶後,成員去年8月31日,假借傅姓被害人的名義,撥打電話予傅,並佯稱急需用錢救急。
傅姓被害人信以為真,同日下午12點30分,匯款10萬元至潘銀行帳戶內,不久遭車手提領一空。傅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獲潘將銀行帳戶賣結詐騙集團使用。
法官審查,潘交付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犯罪工具,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資以助力,造成被害人陷於錯誤,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幫助犯,依法量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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