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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新条款」三读 明年7月上路
黑心商不法所得 有望讨回 「顶新条款」三读 明年7月上路 黑心厂商犯罪所得有法可追了!立院昨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没收范围扩大,未来除犯罪个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的犯罪所得都可没收;即使犯罪行为人死亡,或过了追诉期都可追讨。新法明年七月一日实施,法务部说,届时顶新劣油等案若未定谳,并发现有将不法利益移转给未涉犯罪的公司、法人或第三人,相关公司、人员因而得利,都可没收。
立委称此次修法是「顶新条款」,但灭顶行动发起人张仁吉说,民众已对法律没有信心了,修法应该要可以回溯三年,才会更有帮助。
新法没收范围扩大 司法院称对修法没意见,但会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正,保障被没收对象到法院陈述意见权利。 前年的大统长基混油案,法院以大统长基公司不是自然人,无法犯罪,不能没收犯罪所得十八亿五千万元,检察总长不服判决提非常上诉,法务部也提案修法。非常上诉遭驳回,但立院昨完成修法,新法上路后,届时若顶新劣油等案未定谳,都可适用,法官可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团总召柯建铭解释,此次修法将没收自「从刑」中删除,另立没收专章扩大范围;未来除犯罪个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例如公司、基金会、协会等,都可列为没收、追讨不法所得对象。待《刑事诉讼法》等配套完成修法,明年七月「终结黑心厂商条款」将完全上路。
过了追诉期也可讨 蓝委李贵敏说,从刑原本无法单独宣判,但修法后没收可以单独宣告,即使犯罪行为人已死亡,或过了追诉期,都可以继续追讨。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解释,旧法对通缉中或死亡的被告,就算知道黑钱流向哪,也没收不到;如涉力霸弊案在美逍遥的王又曾,或已故军火商汪传浦,未来都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单独没收裁判,实现追赃正义。法务部说,新法施行时,审理中案件若未定谳都可适用,但已判决确定的大统长基、富味乡等案则不适用。
「为何非直接没收」 灭顶发起人张仁吉赞同这次修法,但质疑为「为何法条是可没收,而非直接没收?」顶新集团强调,顶新制油合法合规,尊重司法亦尊重修法,并吁各界共同维护台湾法治社会的根基。
《刑法》修正案重点 ●第2条╱没收法源 没收不法所得,不必等判决确定,明年7月新法上路前,还没三审定谳的案件都适用 ●第38-1条╱没收对象 除了个人犯罪所得可以没收外,一般公司的犯罪所得,或是犯罪所得已脱产到基金会,都可以没收 ●第38-2条╱犯罪所得估算 过去犯罪所得须明确计算,由司法院一项一项勾稽。修法后,法官要没收犯罪所得,可以自行估算 ●第40条╱单独宣告没收 即使没有主刑,如个人已死亡或已过了追诉期,仍能单独宣告没收,追回犯罪所得
资料来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18/36961304/%E9%BB%91%E5%BF%83%E5%95%86%E4%B8%8D%E6%B3%95%E6%89%80%E5%BE%97%E6%9C%89%E6%9C%9B%E8%A8%8E%E5%9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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