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僑】 占 卜 卦 盤 【星僑】
占卜日期 公元2015年
國曆104年7月9日21時20分
姓名:
星期四
農曆104年5月24日亥時占
(6.037 秒)
【問題說明】基於前兩篇發文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1022235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1020278我已整備資料給律師決定提告, 並且不計一切求償金額,只要判決書是我勝訴。
因此我決定採用勞工局所提的引用勞基法第14條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公司離職,
並請公司依法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我想請問寄存證信函的時機何時較妥當?
因我想專心準備此官司,但又不希望因為我離職後公司反而以我已經離職因此不需將行為人調職或解雇為由而將案子簽結。
我希望就算我離職了,仍是可以將案子完整處理結束。
原本公司是在7/1給我資遣通知,但勞工局說公司不可以資遣我,只能由我主動以勞基法14調發動離職。
以上的資遣是建立於雙方共同簽下和解書的條件才成立的。
現在局勢已變,公司這樣反反覆覆我無所適從,必須採取主動尋求司法途徑給予公正裁判。
而剛好下午6時許,另一名已離職的申訴同仁卻給我訊息說負責人要約她和解簽和解書,和解書不載明精神撫卹金額,但私下給予。
對此我感到嗤之以鼻。我是正式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的人,不找我和解卻找另名情節較輕且已過法律追訴期僅能向勞工局申訴的人優先處理和解。其心可議,莫不是要減少向勞工局申訴的人,以防行政部份成為多人聯合申訴導致案子擴大。
以此看來,我也不認為對方是有誠意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