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65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统 字第 184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0 年 00 月 00 日
解 释 文:
法人非有明文规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适用该处如关于特
种犯罪有处罚法人之章规自应以法人为该种犯罪之被告否则法人不能为被
告至实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为之人无论系为自己或谋法人之利益仍应依刑
律处罚

院 字第 1453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25 年 03 月 20 日
解 释 文:
商号无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及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第一审误以商号为刑事
被告。判处罪刑。其判决为无效。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商号。对于无效
判决而上诉。其程序显不合法。自应驳回。再此类驳回上诉之案件。既涉
及原判无效之问题。务须于判决书内叙述明白。以免误会。

29 年上 字第 89 号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国 29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法人除有处罚之特别规定外,尚难认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为刑事被告。
上诉人对某银行提起自诉,该银行既属法人,而所诉之犯罪行为,法律上
又无对于法人处罚之特别规定,第一审不就程序上谕知不受理,竟进而为
实体上审判,并将到案之银行经理谕知无罪,显属违法。

54 年台上 字第 1894 号
裁判案由:
伪造文书
裁判日期:
民国 5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法人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规定外,在实体法上不认其有犯罪能力,在程
序法上不认其有当事人能力,故以法人为被告而起诉,其程序即属违背规
定,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旧) 为不受理之判决,与案
件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之情形迥异,不容相混。

1.并非54年的判例始认为法人原则上不能为刑事被告 该判例是说 以法人为被告起诉应依刑诉343准用303第1款为不受理判决(旧法335准用295第1款)而不应依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 来为不受理判决(旧法326) 至于法人原则上不能为刑事被告早在民国以前即为实务所采

2.学说亦认为法人原则上不得为刑事被告 参照刑法总则上 林山田着10版p.205~206

3.个资法第2条明文为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而不是本法适用对象

另从41第2项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已无专科罚金 如何处法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pre]

而明文处罚法人刑罚之立法模式   例如公平交易法
第 38 条法人犯前三条之罪者,除依前三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pre]



另学者朱石炎 林俊益 所着刑事诉讼法认以法人为被告应依刑诉252第8款为不起诉  本件地检署检察官以255第1款为不起诉  似与学说不合  惟小弟不知地检署实务  且最终仍应为不起诉  故无从多表示意见

www.chinalaw.nccu.edu.tw/files/2011光华法学论文奖_得奖硕论.pdf
http://blog.yam.com/hjleelaw/article/1880872
关于法人犯罪的各国立法例及研究上述连结亦可参考  后列许多资料文章亦可查询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4-08-15 01:4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5 00:38 |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十足感谢您的用心
2.检查正是以29年、54年判例为不起诉理由
3.有打电话问法务部法律事务司,个资法2条8之解释,其告知41条之处罚,依2条8之立法之
义,自包含法人,否则无须特明文强调,然盼以来函告知,以之佐证,并附上检察官不起诉书, 来函却令
人傻眼,竟依检察官之判俐理由,打电话再询问,竟说误解,真希望当下有录音,由此可见,
  受检察官影响之深,检察官又受许多年前判例影响之深,未针对2条8提出任何说明
4.故资法乃因应时空环境之需而立法施行(101年施行),理应有所说明,却只字未提,为何漠
视该法,令人不解
5.学术与实务常不同,然终须以实务为主
6.41条第一项……………或科或并科……………即可适用法人
7.至于公平交易法因条文本身已有明文规定,无庸置疑,然个资法却在2条8作综合性规定其
本法适用之对象,否则无须特例条文以阐明之
8.再次感谢您的用心
9.谢谢!!早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5 07:1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0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