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中外的“1·23”天安門集體自焚案,是法*功導演的一幕人間慘劇。它距今已是12週年,然而受害者傷痕未愈,法*功造謠中傷未歇。筆者以為,不管李洪志和法*功如何狡辯,事實證明:大法弟子自焚都是“法理”蠱惑的必然結果。
大法徒“自焚事件”屢發頻發
請看實例:
——1999年4月下旬,北京市懷柔區的劉錚點燃自家的房子自焚身亡。劉錚1998年春天開始習練法*功“消業”,總是說要追求“圓滿”。
——1999年4月26日下午4時許,陜西華縣的孫傑,在家中引火自焚死亡。死時呈盤腿打坐姿勢,懷抱錄音機,右胳膊夾著有關李洪志的“經文”。孫傑1982年畢業于酒泉師範,1985年調入省電力局八零三電廠工作,1995年8月開始練習法*功,很快成為癡迷者。
——1999年7月4日,山西的法*功學員李進忠和常浩馳兩人,因相信自己修煉法*功“功成圓滿”,可以升天,在寺底村北約兩公里處的一塊洼地裏相對而坐,自焚身亡。
——2000年4月7日,河南省息縣項店鎮曹集村的法*功習練者曹麗,帶著1歲的兒子在家中一起自焚身亡。
——2001年1月23日(農曆除夕)14時41分,7名來自河南省開封市的法*功人員,為了實現李洪志的“最後圓滿”在天安門廣場集體自焚,造成二死三重傷的慘酷結果。
——2001年2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的法*功人員譚一輝,在北京市海澱區萬壽路南口路旁,點燃汽油自焚身亡。
——2003年9月29日,河南省濟源鋼鐵公司職工、法*功人員王保濤在濟源市世紀廣場自焚身亡。
——2004年初,湖北省紅安縣法*功人員劉杏桃在自家自焚造成大面積燒傷,搶救半年後不治身亡。
——2006年1月24日(2005年臘月25日),江蘇省如皋市白梓鎮的法*功癡迷者朱正峰在自家豬圈裏,將插秧機上的汽油弄下來澆到自己身上點火自焚,燒得面目全非,斷送了自己年輕的生命。
……
大法弟子自焚事件屢發頻發,說明什麼?說明這不是偶然,不是如法*功所狡辯的“只此一例”,而是有其必然。必然就在於,自焚者不是追求迅速“圓滿”,就是盲目地為“護法”獻身。譚一輝的自焚則是二者兼有,他在遺書中寫道:“我實在難以容忍了,我要勇敢地站出來作一名護法戰士!”“放下生死,升天圓滿不是人能夠斷章取義,簡單機械的理解,一個不修煉的常人在他臨死的時候是絕對放不下生死的。”
李洪志蠱惑輕生“法理”昭然
(一)李洪志鼓吹“肉身骯髒論”,自焚即拋棄骯髒肉體。
李洪志有言:“人的肉身是最骯髒的。是根本就不能帶到天上去的,所以你修的再好也不行,你具備不了天上那麼純潔、那麼聖潔,達不到那種狀態。”“不是說都視肉體那麼好,很多天國根本就不允許你帶身體回去的。你們帶回去就等於破壞了那裏的法。”以劉雲芳為首的天安門自焚者,正是為了發丟下骯髒的肉身,奔赴“法*世界”,才引火自焚的。
(二)李洪志鼓吹“元神不滅論”,自焚者認為身滅神存。
李洪志忽悠弟子說:“我們講元神不滅,這也不是什麼迷信。我們這個物質身體細胞蛻去之後,而在另外物質空間裏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份卻沒有滅掉,它只不過蛻去了一個殼。”“我們在高層次上看,人死了,元神不滅”;“人死亡了只是你最大一層分子,就是人的軀殼,表面這層分子在這個空間中死亡了,脫掉了,而你真正的由微觀物質構成的身體怎麼會死亡呢?”自焚者正是認為自焚燒掉的只是肉身,元神不僅不滅,而且還“返回家園”,圓滿升天了,這才讓他們甘願焚燬自己的。
(三)李洪志鼓吹“死亡快感論”,自焚者當然樂赴死地。
李洪志向弟子描述:“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間沒有害怕的感覺,恰恰相反卻突然感覺到有一種解脫感,有一種潛在的興奮感;有的人覺得自己一下子沒有身體的束縛了,輕飄飄地非常美妙地飄了起來。”(《轉法*》)這裡講的“死亡的那一瞬間”實際上是指“圓滿”的質變飛躍過程,不是常人的死亡,“飄”是指“飛升”的狀態。既然死亡不僅不痛苦,而且有快感,又能快速圓滿,那“何樂而不焚”呢?
(四)李洪志鼓吹“放下生死論”,自焚者只能惟命是從。
李洪志在2001年1月23日前的《去掉最後的執著》(2000年8月12日)中告訴弟子:“人世間一切人、一切組織與團體,都是想在世間得到什麼而在人類社會有所為的;而大法弟子們是去掉一切常人執著,包括對人的生命的執著,從而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而且這些修煉者連生死都放的下,還怕以死來威脅嗎?”“其實這也是到了放下最後執著的時候了。作為一個修煉者你們已經知道了、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間的執著(包括人體的執著),從放下生死中走過來了。”自焚者聽說,只有放下生死,才能達到更高層生命境界也就是“圓滿”的境界,哪敢不從?王進東交待,他自焚的依據就是《去掉最後的執著》裏面的上述“法理”。自焚者郝惠君也承認自己是為“護法”“圓滿”才“放下生死”去自焚的。
綜上所述,將大法徒“自焚事件”屢發頻發與李洪志蠱惑輕生的“法理”聯繫起來,其間的因果關係不是十分昭彰嗎?故曰:大法弟子自焚是“法理”蠱惑的必然結果。
(責任編輯:一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