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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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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第258條 - 疑問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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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7 20:33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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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理解:
解除權乃形成權,於意思表示到達後,該法律關係即已確定消滅
不確定對不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03 00:48 |
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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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這麼說好像有點通喔~~~~感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03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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