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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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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读刑总的看过来,关于洪案四个可能情形,分析相关人员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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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7-29 09:04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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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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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打太多,所以只囡答你假设一吧
第一,请参看条文及25上4435号判例→他人
第二,若是主观上得预见操"死"之发生,操(凌虐)只是手段,当然是杀人故意的共犯
      但若只是想操(凌虐)他,死亡非其主观所预见,但于客观上却得预见,自属凌虐致死案件,亦即一个故意凌虐的行为再加上一个过失的致死结果,结合后定位于故意犯,故可成立共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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